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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生態環境部對《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HJ 610-2016)進行了修訂,現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郵箱:huanpingsierchu@mee.gov.cn,截止時間為2022年1月15日。
隨著環評改革深化,環評要素導則之間的協同性需求進一步提高,這要求地下水導則與生態、土壤等環評要素導則緊密銜接,分工協作。如開展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時,對于依賴地下水的生態系統,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提供的水位變化和影響范圍,作為評價生態環境影響的重要指標;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在評價土壤鹽化影響時,地下水位是重要的評價參數,需要通過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給出水位變化情況。為此,亟需修訂地下水導則與《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 964-2018)等導則進行銜接,更好地服務生態、土壤等要素評價,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系統性和科學性。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地下水管理條例》,規范和指導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保護生態環境,防止地下水污染,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昆明理工大學、北京師范大學、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生態環境部土壤與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監管技術中心、吉林大學。本標準規定了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內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標準于 2011 年首次發布,2016 年第一次修訂,本次為第二次修訂。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刪除了污染場地修復工程項目的相關要求;
——明確了規劃的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要求;
——明確了建設項目與規劃環評中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的銜接要求;
——優化了建設項目的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要求;
——補充和調整了相關術語和定義;
——調整了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的判定依據;
——調整了應急響應的相關要求;
——修訂了預測評價結論的判定依據;
——修訂了附錄 A,補充了附錄 B 常用地下水評價預測模型,新增了附錄 C 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自評估表、附錄 F 正常狀況地下水污染源強計算公式。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HJ 610-2016)廢止。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8 危險廢物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39707 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污染控制標準;GB 50027 供水水文地質勘察規范;GB 50141 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8 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T 4754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評價目的:
以改善地下水飲用水水源水質和保障依賴地下水生態系統安全為核心,以防范或降低地下水污染風險為主要目標,開展規劃評價區域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識別規劃實施的地下水環境制約因素,綜合分析論證規劃區域生態環境合理性和環境效益,提出規劃區域地下水環境分區防控要求以及相應的規劃優化調整建議,為規劃決策和規劃實施過程中地下水環境管理提供依據。
評價基本任務:
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的基本任務包括:識別地下水環境影響,確定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開展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完成地下水環境現狀監測與評價;預測和評價建設項目對地下水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制定地下水環境影響跟蹤監測計劃和必要的應急預案。
本標準適用于對地下水環境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本標準適用于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可能對地下水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產業園區開發建設規劃(以化工行業為主導產業的園區)以及煤炭礦區總體規劃、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等有關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其他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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