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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行業標準】《在產園區地下水污染風險監管及預警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團體標準編制小組已完成起草工作,按照《中關村眾信土壤修復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團體標準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現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郵箱china_soil@163.com,截止時間2023年6月5日前。
地下水污染發生過程隱蔽,不易發現,且治理難度大、成本高,因此對工業園區地下水的監管、防治提出了更高的科技需求。全國上規模工業園區2萬多個,作為事故頻發的重點污染源,是國家近年來高度關注的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對象。
然而,國內對在產園區地下水環境管理、污染防治、預測預警和風險管控等方面缺乏科學可靠的技術手段。為落實《地下水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制訂該指南,明確適用范圍、指南內容、流程和技術要求等十分必要。
本指南按照 GB/T 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 1 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給出的規則起草。參考HJ/T 419-2007 環境數據庫設計與運行管理規范;HJ 460-2009 環境信息網絡建設規范;HJ 461-2009 環境信息網絡管理維護規范;HJ 212-2017 污染物在線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T 353-2019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安裝技術規范等文件編制。
本指南規定了在產園區/工業園區地下水污染風險監管與預警工作的目的任務、工作流程、工作方法和技術要求等。本指南適用于在產園區/工業園區的地下水污染風險監測監管預警工作。
總體要求:
1.以在產園區/工業園區地下水環境為主要監測對象。
2.開展地下水風險監管與預警工作前應進行資料收集及現場踏勘,充分依托園區水文地質調查與風險評價成果,必要時補充調(勘)查工作量,在地下水流場、溶質運移機理研究和污染源分布綜合分析研判的基礎上編制監測設計方案,方案通過專家論證后方可進行現場實施。
3.監測設備應優先選擇符合《污染物在線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 212-2017)要求的普適型設備,可按照標準化、模塊化方式集成多種水質指標監測儀器。
4.加強標準統一的數據通訊與數據庫建設,充分利用已建系統及共享模式,實現國家級-省級-縣(市)級-環保監察員互聯互通和實時聯動,深化物聯網、大數據等新技術應用和推廣。
5.加強工作機制構建和運行。依托現有地下水污染綜合防治體系,明確風險監管與預警工作的技術支撐隊伍與相關職能負責人,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相關知識培訓與演練。
6.加強自動化監測與人工采樣檢測的結合。地下水污染風險監管與預警工作應充分依托園區及所在屬地地下水環境監管工作基礎、實現技防與人防的有機融合,不能簡單替代園區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在線監測指標選?。?br />
監測指標通常包括常規五參(pH、電導率、溶解氧、濁度和溫度)和水位;另外需根據園區特征污染物的調查結果,結合地下水在線監測較為成熟的理化指標(如耗氧量、氨氮、總磷、總氮和氯化物等)進行關聯性分析(可參見附錄 A),確定理化指標;另外可選擇銅、鎳、鐵、錳、六價鉻等重金屬指標;在線監測可根據污染物分布情況以及資金預算,不同的站點選擇不同的指標進行在線監測。
監測設備選?。?br />
1.根據監測精度需求選擇監測儀器設備。在滿足監測精度的前提下,宜選用運行可靠、功能簡約、性價比高、安裝便捷、易于維護、可實現自動預警的監測設備。
2.監測設備應具有良好的穩定性和可靠性,適應監測點的環境條件,具備防雷、防水、防塵及耐高低溫等基本性能。
3.監測設備應經過具有法定計量測試資質的機構校準或標定合格,且校準記錄和標定資料齊全。
4.監測設備數據傳輸應遵循《污染物在線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212-2017),可動態調整采樣與上傳頻率等運行參數,適應監測需求。
5.監測設備原則上以有線供電為主;在不具備有線供電的區域,主要以投入式監測設備為主,可采用內置高性能電池供電。采用太陽能供電的儀器設備,配套的蓄電池容量必須保證監測設備在無日照條件下至少連續工作30天,在久霧久雨及6日照率小于30%的地區適當增大容量,太陽能電池板功率應與蓄電池容量匹配。采用一次性電池供電的低功耗儀器設備,在1小時采集和上報一次的工作頻率下,應保證電池至少能供設備正常工作1年(即電池更換周期為1年)。
6.設備集成根據監測指標和設備選型實際情況,一般采用箱體式集成和站房式集成。箱體式設備實現通水、通電、微站地基基礎施工,進電要求 220V/5KW,并配備工業級空調。
7.遵循經濟性原則:根據園區地下水監管需要、水質監測精度需求以及資金投入預算情況,選擇較少的監測指標和價格更低的監測設備;或采取按重點、分批次進行建設。
運行維護:
1.遵循規范:《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試行)》(HJ/T 355-2007)、《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技術規定(試行)》。
2.充分利用信息系統進行設備故障統計,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維護,維護工作應及時上報系統存檔記錄。
3.每月現場巡檢不少于一次;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實際水樣比對試驗和質控樣試驗,進行一次現場校驗。
4.木生長導致太陽能電池板被遮擋的監測點,應及時修剪樹枝。
5.具備電量自動測量功能的儀器設備,應定期觀察儀器電池電量;無電量自動測量功能的儀器設備,應每月進行人工檢查。對電量不足的儀器設備,應及時進行人工充電或更換電池。
6.工作期內出現數據異常的監測儀器設備,須在發現異常后24小時內響應,并采取相應措施及時排除異常。
7.監測設備質保期不低于1年,后期年運行維護費不宜低于建設投資的 20%,可根據監測點數量、分布及維護難度等情況適當調整。
8.加強環保監測設施保護。對侵占、損毀、損壞監測設施的,應當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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