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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近年來,我國危險廢物產生特點、污染防控要求、環境監督管理體系都發生了顯著變化。我國危險廢物產生量快速增加,從2000年的830萬噸增長到2019年的7417萬噸。我國有近30萬家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數量龐大、產廢規模不一、 產廢種類和特性各不相同,貯存設施形式多種多樣,污染防治水平參差不齊,規 范危險廢物貯存環境管理的重要性愈加凸顯。
2020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 簡稱《固廢法》)強化了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在危險廢物全生命周期管理中的責任, 增大了違法貯存的處罰力度。2021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強化危險廢物 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將“修訂危險廢物污染控制標準”作為“強化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防控能力”的主要舉措之一列入其中。
現行的《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發布于2001年,距今已實施了20年, 已無法適應當前我國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新形勢、新要求。因此需要進一步細化現有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分類,提出針對性要求,以全面規范當前我國危險廢物貯存活動,控制環境污染,防范環境風險。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貯存污染防治的總體要求,貯存設施選址、建設與危險 廢物貯存過程的污染控制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環境監測、環境應急、實施與 監督等環境管理要求。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01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增補了危險廢物貯存的相關術語和定義;增加了“總體要求”;細化了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分類;完善了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選址和建設要求;修訂了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污染防治、運行管理和退役要求;補充了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環境應急要求;刪除了醫院產生的臨床廢物有關要求及附錄A和附錄B。
本標準引用的文件包括: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463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GB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T 17643 土工合成材料 聚乙烯土工膜;GB 19432 危險貨物大包裝檢驗安全規范;GB 19434 危險貨物中型散裝容器檢驗安全規范;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HJ 25.2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 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39 號)。
總體要求:
1.產生、收集、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設置危險廢物貯存設施。
2.貯存設施的設計應綜合考慮所需貯存危險廢物的類型、數量、形態、物理化學性質、環境風險和后 續處理程序、工藝等因素。
3.貯存設施應具備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防止滲出液等衍生廢物、 廢水和泄漏的液態廢物、產生的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等污染環境。
4.貯存設施和包裝容器應按《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HJ□□)要求設置識別標志。
5.危險廢物應分類貯存,并避免與不相容的物質或材料接觸,貯存產生的廢水、廢液和固體廢物等應 分類收集,按其環境管理要求妥善處理處置。
6.符合危險物品管理性質的危險廢物,應優先按照國家危險物品貯存相關管理要求和標準進行管理。
7.貯存設施所有者或運營者應依法履行設施退役的環境保護責任,退役前應妥善處理處置設施內剩余 的危險廢物,并對貯存設施進行清理,開展場地調查評估,消除污染后方可關閉、移交或者轉換用途。
8.貯存危險廢物除應滿足環境保護相關要求外,還應符合國家安全生產、職業健康、消防等法規標準 的相關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 選址、建設和運行的污染控制和環境管理;也適用于現有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運行過程的污染控制和環境 管理。
本標準頒布前建成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應于 202□年□□月□□日前完成改造。本標準適用于生 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危險廢物貯存環節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前的卸料、配伍、分裝、進料等預處理及相關設施不適用本標準。
已發布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中針對特定危險廢物貯存另有規定的,執行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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