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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防治污染,保護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生態環境部決定修訂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在前期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修改完善形成二次征求意見稿。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現就二次征求意見稿征求單位意見,請研究并提出書面意見。郵箱:hwmd@mee.gov.cn。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危險廢物產生量逐年增加,危險廢物焚燒處置需求旺盛,焚燒處置的快速發展也帶來了焚燒設施選址困難等問題,部分地區甚至出現“鄰避效應”。同時部分地區要求產廢量較大的企業必須自建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導致大量小型危險廢物焚燒設施上馬,對危險廢物焚燒的環境監管造成了較大的壓力。為推動危險廢物焚燒的健康發展,進一步規范危險廢物焚燒環境監管,亟需對現行標準進行修訂,滿足危險廢物焚燒發展的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的選址要求、技術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運行要求、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發布于1999年,2001年次修訂,本次為第二次修訂。
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修改了危險廢物的定義;增加了高溫熱處理、現有危險廢物焚燒設施、新建危險廢物焚燒設施、測定均值、1小時均值、24小時均值和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的定義;修改了煙氣停留時間的定義和焚毀去除率(DRE)的計算方法;修改了危險廢物焚燒廠的選址要求;調整了焚燒設施的焚燒物要求以及焚燒設施排放污染物的監測要求;增加了焚燒設施技術性能要求中對煙氣一氧化碳濃度、在線監測裝置及助燃系統的要求;增加了焚燒設施的運行要求;取消了對焚燒設施規模的劃分;提高了顆粒物、氟化氫、氯化氫、重金屬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刪除了醫療廢物焚燒的相關內容。
危險廢物焚燒設施排放的水污染物、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利用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鑒別、利用和處置標準。
本標準附錄 A 是規范性附錄。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為基本要求。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更多詳情請見附件)
(資料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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