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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廢脫硝催化劑再生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廢脫硝催化劑為以 WO3或 MoO3為助劑的 V2O5-TiO2體系催化劑,使用壽命 一般3-5年。據報道,截至2019年底,火電行業 SCR 脫硝催化劑在線裝填量約162萬m3。預計2020年以后廢脫硝催化劑年產生量30-35萬m3(約合15-17.5萬噸/年)。據統計,廢脫硝催化劑再生企業數量超過110家,主要分布在江蘇、 浙江、廣東等東部沿海地區,總規模超過36.6萬噸/年。
目前,我國缺少廢脫硝催化劑再生過程的污染控制技術要求,有必要制定廢煙氣脫硝催化劑再生污染控 制相關標準,對廢脫硝催化劑再生過程污染控制及再生企業環境管理作出要求, 以減少污染物排放,避免二次污染。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 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生態環境,規范和指導廢脫硝催化劑(釩鈦系)再生過程的污染控制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規定了廢脫硝催化劑(釩鈦系)再生過程的污染控制及再生企業運行環境管理要求。
本標準正文包括:適用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總體要求、再 生過程污染控制要求、環境管理要求6部分。
本標準引用的文件包括: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9078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3271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26452 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5562.2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 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944 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 總則(試行);JB/T 12129 燃煤廢脫硝催化劑再生及處理方法等。
總體要求:
1.廢脫硝催化劑的收集應防止揚塵、遺撒和破碎。轉移應采用纏繞膜、包裝袋等材料包裝,避免脫 落揚塵。廢脫硝催化劑進廠后的拆卸場所應配備粉塵收集裝置并導入除塵設施。
2.廢脫硝催化劑轉移的運輸工具在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的情況下,可按照《國家危險廢 物名錄》要求,豁免運輸環節的危險廢物管理要求。 4.3
3.廢脫硝催化劑貯存應執行GB 18597的要求,并按照GB 15562.2的規定設置警示標志。
4.廢脫硝催化劑再生工藝應遵循處理效果最優、二次污染最小原則,選取節水、節能、高效、低污 染的技術和設備。典型再生工藝包括預處理、物理清洗、化學清洗、活性植入、熱處理等工序,符合JB/T 12129的相關要求。
5.廢脫硝催化劑再生應配備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根據各工序產生污染物種類,采取分質或集中處 理的方式。排放的廢水、廢氣、噪聲應滿足國家和地方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產生的固體廢物應妥 善處置,屬于危險廢物的應執行相關污染控制與管理要求。
6.廢脫硝催化劑再生除應滿足環境保護相關要求外,還應符合國家安全生產、職業健康、交通運輸、 消防等法規標準的相關要求。
環境管理要求:
1.廢脫硝催化劑再生企業應建立環境保護管理責任制度,設置環境保護部門或專職人員,負責廢脫 硝催化劑收集、運輸和再生過程的環境保護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2.廢脫硝催化劑再生企業應定期對操作人員、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進行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污 染防治技術、環境應急處理等知識和技能培訓。
3.從事廢脫硝催化劑再生經營活動的企業應參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記錄和報告經營情況指南》建 立廢脫硝催化劑再生情況記錄和報告制度,詳細記載每日收集、貯存、再生廢脫硝催化劑的類別、數量、 去向、有無事故或其他異常情況等信息。
4.廢脫硝催化劑再生企業應依法建立環境管理臺賬制度,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應符合HJ 944等相關規 范要求。
5.廢脫硝催化劑再生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HJ 819等規定,建立企業自行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 對再生設施運行時污染物排放情況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數據,并按照信息公開管理辦法公布監測結 果。
6.廢脫硝催化劑再生企業自行監測指標與頻次可根據再生活動實際排放污染物種類合理確定,至少 應包括所執行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排污許可證等相關管 理規定明確要求的污染物指標,具體見附錄A。參照執行的其他行業或種類的廢脫硝催化劑再生過程污 染物排放監測指標,需結合行業特征污染因子、排放標準和環境管理要求綜合確定。
7.從事廢脫硝催化劑再生經營活動的企業應參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建立污染 5HJ □□□-20□□ 預防機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8.廢脫硝催化劑再生企業應加強本廠的環境風險管理,落實環境風險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預 防環境風險事故的發生。
本標準適用于燃煤電廠廢脫硝催化劑(釩鈦系)再生過程的污染控制,可作為廢脫硝催化劑(釩鈦 系)再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和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技 術依據。
其他行業或種類的廢脫硝催化劑再生污染控制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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