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儀表網 行業標準】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河南省生態環境廳于2022年9月向各有關單位征求了河南省地方標準《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并根據反饋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現再次征求意見。
(買儀表,賣儀表就上儀表網! 找產品、看訂單…一站式全搞定!) 根據《河南省生活垃圾焚燒發電中長期專項規劃(2018—2030年)》,到2030年,河南省將形成以焚燒發電為主的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體系,具備條件的省轄市實現原生垃圾“零填埋”,屆時,河南省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能力達到8.4萬噸/日左右,總裝機規模約160萬千瓦,垃圾焚燒處理能力占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比例達到70%左右。目前,全省已建成運行生活垃圾焚燒企業64家,總設計處理規模為6.597萬噸/日,實際處理規模為6.447萬噸/日。
近年來,隨著生活垃圾焚燒企業的陸續建成投運,全省生活垃圾焚燒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呈逐年上升趨勢,給我省環境空氣質量改善帶來較大壓力。2019年、2020年、2021年,全省生活垃圾焚燒企業在線監控數據廢氣排放總量(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之和)分別為2025噸、4211噸、6325噸,占全省同期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比率分別為1.7%、3.6%和5.3%;2022年1~6月排放量為4247噸,占全省同期廢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7.2%。制定較為嚴格的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將有效的促進生活垃圾焚燒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量,推動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
本標準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其他控制要求、污染物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生活垃圾焚燒企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生活垃圾焚燒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摻加生活垃圾質量超過入爐(窯)物料總質量30%的工業爐窯以及生活
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專用焚燒爐的污染控制參照本標準執行。
污染物監測要求:
1.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HJ 819、HJ 1039、HJ 1205和《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建立企業自行監測制度,制訂自行監測方案,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按照相關規定如實公開污染物自行監測數據。
2.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孔、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3.對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測位置進行。煙氣中二噁英監測的采樣按照HJ 77.2、HJ 916的規定執行;其他污染物監測采樣按照GB/T 16157、HJ/T 397、HJ 75的規定執行。
4.企業對焚燒爐煙氣中重金屬類污染物監測應每月至少開展1次;對煙氣中二噁英類的監測應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對其他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監測的頻次、采用時間等要求,按有關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執行。
5.企業安裝、使用、運維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具體要求,按照有關法律、《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排污許可證和HJ 75、HJ 76、DB41/T 1327、DB41/T 1344 、DB41/T 2199的規定執行。煙氣自動監測指標至少包括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氫和氨等。
6.大氣污染物的分析測定采用表2中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7.實測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按公式折算為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以此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實施與監督:
1.本標準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2.企業是實施排放標準的責任主體,應采取必要措施,達到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對于有組織和無組織廢氣排放,采用手工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1小時均值濃度、24小時均值濃度、測定均值濃度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4.對于焚燒爐煙氣采用在線監測時,一個自然日內,垃圾焚燒廠任一焚燒爐排放煙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氫、一氧化碳、氨的自動監測日均值數據,有一項或者一項以上超過本標準規定的24小時均值限值,可判定為超標。
5.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內容和要求,按國家或地方相關標準執行。
6.企業未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屬于違法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本標準實施后,企業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要求寬于本標準的,應當在標準實施之日前依法變更排污許可證。
所有評論僅代表網友意見,與本站立場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