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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提高生態環境管理水平,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生態環境部制定了《環境空氣臭氧自動監測質量評估指南》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已完成征求意見稿,開始向有關單位征求意見,截止時間2021年2月5日前。
為進一步加強國家環境空氣監測工作,環境保護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于2012 年 2 月聯合發布了新修訂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1],其中增設了 O3 8 小時平均濃度限值,并將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始實施。為配套新修訂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各地均已開展了環境空氣臭氧自動監測工作。
2015 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指出“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管。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大監測質量核查巡查力度,嚴肅查處故意違反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環境保護部適度上收生態環境質量監測事權”,同時強調了“監測與監管協同聯動”。
原環境保護部要求,總站要建立完善的環境監測技術體系和質控體系,進一步加強環境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工作,確保事權上收后的監測數據真實可靠。質控體系建設要求以保證監測數據準確可靠為根本,以規范環境監測技術標準、規范環境監測量值溯源與傳遞、規范環境監測監督核查為重點,統一質控手段,健全質控、監督相關的標準規范體系。
目前,我國建設有 1436 個國控空氣自動監測站,各地區儀器設備、軟硬件條件和人員水平差距較大,缺乏明確統一的環境空氣自動監測量值傳遞和監督核查體系。隨著臭氧污染近年來逐漸被公眾認知和關注,臭氧監測的質量控制形式嚴峻,同時事權上收后帶來的運維監督壓力也隨之增加。與 SO2、NO2、CO 等污染物采用氣體標準樣品進行量值溯源與傳遞的方式不同,目前臭氧沒有統一的標準樣品可用,尚未建立國家層面的質控體系,缺乏一套科學完善且適應我國臭氧自動監測現狀的質量監督機制。制定《環境空氣臭氧自動監測質量評估指南》,可為臭氧自動監測質量控制、監督核查和質量評估提供統一的技術手段,為實行飛行檢查常態化提供必要依據,能在事權上收的新形勢下有效規范并監督各運維公司和質控公司的工作,是“以問題為導向,建立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和制度”的必要基礎。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臭氧自動監測質量評估的運維檢查、儀器檢查和現場比對的儀器設備、操作過程、數據統計與評價等內容。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HJ 590 環境空氣 臭氧的測定 紫外光度法;HJ 193 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安裝驗收技術規范;HJ 818 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HJ 1099 環境空氣臭氧監測一級校準技術規范。
臭氧一級標準指被國家生態環境監測主管部門認定的臭氧標準參考光度計,為全國生態環境系統的高計量器具。臭氧一級標準主要用于與國家計量基(標)準的量值比對、與生態環境系統內SRP 的量值比對、向臭氧傳遞標準進行量值傳遞。
臭氧傳遞標準指依據相關操作規程,能夠準確再現或者準確分析、可以溯源到更高級別或者更高標準臭氧濃度的可運輸儀器設備。臭氧傳遞標準用于傳遞臭氧一級標準的性或者用于校準監測站點的
臭氧分析儀器。
臭氧核查標準指可攜帶至自動監測現場,對采用紫外光度法等的點式環境空氣臭氧自動監測儀進行現場比對的臭氧校準儀或動態校準儀。設備應經過量值溯源,且內置有臭氧發生器和紫外光度計。
本指南評估方法為:在評估區域內抽取一定比例的點位,檢查臭氧自動監測系統的運維情況和運行狀態;檢查結果合格后,采用經量值溯源的臭氧核查標準,對環境空氣自動監測點位的臭氧分析儀進行現場比對,以分析儀測定值的相對誤差評估數據質量。
本標準適用于開展外部質量監督檢查時對采用紫外光度法等的點式環境空氣臭氧自動監測進行質量評估。(詳情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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