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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工作,生態環境部現批準《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化學纖維制造業》為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并予以發布。本標準自2021年 01月01日起實施。
化學纖維制造業是從事各種化學纖維制造和加工的行業。化學纖維是指以天然高分子化合物或人工合成的高分子化合物為原料,經過制備紡絲原液、紡絲和后處理等工序制的具有紡織性能的纖維。
本標準為發布。本標準提出了化學纖維制造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GB 31571 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 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T 4146.1 紡織品 化學纖維 第 1 部分:屬名;GB/T 4146.2 紡織品 化學纖維 第 2 部分:產品術語;GB/T 4754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HJ 2.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HJ 442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HJ 664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試行);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2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HJ 947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石油化學工業;HJ 1102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化學纖維制造業;《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HJ 1139-202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為:排污單位應查清本單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標及潛在的環境影響,制定監測方案,設置和維護監測設施,按照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記錄和保存監測數據,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排污單位均須在廢水總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生活污水單獨排入水體的須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有聚合生產單元的滌綸纖維制造排污單位還須在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
本標準適用于化學纖維制造業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自行監測。
自備火力發電機組(廠)、配套動力鍋爐的自行監測要求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HJ 820)執行。
醋酯纖維制造中的醋酐產污設施和排放口的自行監測要求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石油化學工業》(HJ 947)執行。
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化學纖維制造業排污單位的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的自行監測要求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819)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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