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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保護海洋生態系統安全,規范生態環境基準工作,生態環境部現批準《海洋生物水質基準推導技術指南(試行)》為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并予發布。本標準自2022年7月18日起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指導和規范海洋生物水質基準的推導,制定本標準。本標準內容參考了GB/T 1.1 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 1 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GB/T 7714 信息與文獻 參考文獻著錄規則;GB 17378.7 海洋監測規范 第 7 部分:近海污染生態調查和生物監測;GB/T 18420.2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污染物生物毒性 第 2 部分:檢驗方法;GB/T 21807 化學品 魚類胚胎和卵黃囊仔魚階段的短期毒性試驗;GB/T 21854 化學品 魚類早期生活階段毒性試驗;GB 30980 海洋傾倒物質評價規范 疏浚物;GB/T 34666.1 水質基準數據整編技術規范 第 1 部分:污染物含量等文件中的部分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海洋生物水質基準推導的一般性程序、方法與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單一化學污染物的海洋生物水質基準的推導。本標準不適用于高生物累積性污染物的海洋生物水質基準推導。
數據需求:
收集的數據包括以下類別:a)污染物基本信息。包括物質名稱、分子式、化學物質登記號(CAS 號)、用途等;b)污染物固有的理化特性數據。包括熔點、沸點、溶解度、蒸氣壓、辛醇-水分配系數、化學平衡常數、半衰期等;c)污染物海水環境暴露數據。包括采樣信息、樣品分析信息、海水水質參數等;d)污染物對海洋生物的毒性數據。包括試驗方法、暴露方式、暴露濃度、試驗設計、暴露時間、毒性效應終點、效應指標、效應濃度等;e)受試生物信息。包括受試生物的中文學名、常用名、拉丁名、分類地位、生活習性、棲息地特征、地理分布區域等;f)對污染物毒性有影響的我國海域水質參數的數據。包括鹽度、溫度、pH、溶解氧、溶解有機碳含量等,同時應包含監測時間、監測站位等。
數據來源:
數據來源主要包括:a)有明確數據來源的國內外生物毒性數據庫;b)經同行評議公開發表的文獻或報告;c)國家政府部門發布的相關數據;d)經專家判斷可靠的其他來源數據;e)在基準推導過程中補充測試的物種(參見但不限于附錄 B)毒性數據。
受試物種篩選:
用于基準推導的受試物種應滿足以下要求:a)受試物種一般能反映我國海洋生物(包括浮游生物、游泳生物、底棲生物等)區系特征,能代表我國河口、沿海或與海洋環境類似的鹽湖或鹽田等自然水體中不同營養級及其關聯性,或具有重要經濟價值或娛樂用途;b)受試物種能夠被馴養、繁殖并獲得足夠的數量,優先選擇能夠從國家級種質資源庫、權威學術科研機構或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獲取的受試物種;或在某一海域范圍內有充足的資源,確保有個體均勻的群體可供試驗;c)受試物種對污染物應具有較高的敏感性及毒性反應的一致性;d)污染物對受試物種的毒性效應有標準的測試方法或測試方法較為成熟;e)受試物種在人工馴養、繁殖時能保持遺傳性狀穩定;f)當采用野外捕獲物種進行毒性測試時,應通過專業的物種鑒定準確識別物種,并確保采用的生物個體未曾接觸過目標污染物;g)外來入侵物種不應作為受試物種(參見附錄 C),除附錄 C 中所列物種外,其他對我國海洋生態系統有明確危害的海洋生物也不應作為受試物種;h)對于我國珍稀或瀕危物種、特有物種,應根據國家野生動物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選擇性使用作為受試物種;i)微生物(微藻除外)不應作為受試物種。
試驗設計要求:
試驗設計一般遵循如下原則:a)試驗設計應依據國家或國際標準毒性測試方法(GB 17378.7、GB 30980、GB/T 18420.2、GB/T 21807、GB/T 21854、HY/T 147.5、ISO 10253 等),其次可參考其他標準組織或國家的相關文獻,否則應對試驗設計進行詳細說明;b)試驗應設置空白對照組,必要時需設置陽性對照組;應盡量避免使用助溶劑或分散劑,如需使用,則應設置溶劑對照組,其濃度一般不超過 0.1 mL/L,且在所有容器中濃度保持一致,同時助溶劑或分散劑不能對試驗結果有顯著影響;c)試驗組濃度應按照標準毒性測試方法的要求進行設定,急性毒性試驗濃度間隔系數(幾何級數)一般不超過 2.2,慢性毒性試驗濃度間隔系數(幾何級數)一般不超過 3.2; d)急、慢性毒性試驗應設置一定數量的平行,平行數量一般按照受試生物標準毒性測試方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數據分析要求:
數據分析一般遵循如下原則:a)對照組的生長率(如藻類)、死亡率(如魚類、貝類等)或活動抑制率(如浮游動物)等變化范圍應符合標準毒性測試方法的規定,對照組微藻在72h內的生長率通常不應低于16倍,動物存活率通常應≥90%; b)應選用與生物生長、繁殖、存活等具有生態相關性的毒性效應終點相關的試驗數據,不應使用與組織、細胞或分子水平等個體以下水平的毒性效應終點相關的試驗數據;c)針對不同的效應指標應選擇相應的統計分析方法,并詳細說明統計學參數,試驗結果應具有統計學意義;d)當同一物種的同一毒性終點試驗數據之間相差 10 倍以上時,結合專業判斷剔除離群值,當無法判斷離群值時,棄用全部相關數據;必要時也可使用適用的統計方法判斷離群值。
報告編制:
基準推導應附技術報告描述基準推導過程,技術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概述、國內外研究進展、目標污染物的環境問題、毒性數據篩選與評價、基準推導、質量評價、不確定性分析、參考文獻和附錄等,技術報告大綱和相關要求參見附錄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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