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統組成
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由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可燃氣體探測器和火災聲光警報器組成。
二、系統設計要求
(1)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是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獨立子系統,屬于火災預警系統。
(2)可燃氣體探測器應接入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不應直接接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探測器回路。
(3)石化行業涉及過程控制的可燃氣體探測器,可接入DCS等生產控制系統,但其報警信號應接入消防控制室。
(4)可燃氣體探測器的設置:探測氣體密度小于空氣密度的可燃氣體探測器應設置在被保護空間的頂部,探測氣體密度大于空氣密度的可燃氣體探測器應設置在被保護空間的下部,探測氣體密度與空氣密度相當的可燃氣體探測器可設置在被保護空間的中間部位或頂部。
(5)可燃氣體探測器宜設置在可能產生可燃氣體部位附近。
(6)線型可燃氣體探測器的保護區域長度不宜大于60m。
(7)當有消防控制室時,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可設置在保護區域附近;當無消防控制室時,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設置在有人員值班的場所??扇細怏w報警控制器的設置應符合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安裝設置要求。
(8)系統調試:
①依次逐個對探測器施加達到響應濃度值的可燃氣體標準樣氣,采用秒表測量、觀察等方法檢查探測器的報警功能,探測器應在30s內響應;撤去可燃氣體,探測器應在60s內恢復到正常監視狀態。
②在故障狀態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控制器應在60s內發出報警信號,并應記錄報警時間;再使其他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檢查控制器的再次報警功能。
③控制器大負載功能,使至少4只可燃氣體探測器同時處于報警狀態(探測器總數少于4只時,使所有探測器均處于報警狀態)。
三、適用場所
可燃氣體適用于使用、生產或聚集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汽場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