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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等有關法規文件,保護土壤生態環境,保障人居環境安全,強化土壤污染管控,做好建設用地調查及其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工作,保障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廣東省廣州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站組織起草了廣東省地方標準《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效果評估監測質量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為保證標準的科學性、規范性和可操作性,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
土壤污染修復效果評估監測作為污染地塊修復效果評估的關鍵支撐部分,監測數據質量是評估工作的生命線,做好土壤污染修復效果評估監測質量控制工作是維護生命線的重要一環。
目前,土壤污染場地修復效果評估監測質量控制依據除《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6-2004)、《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 25.2-2019)外,較多來源于土壤中特定污染物測定方法,對采樣和分析的質量控制要求較為分散,不利于使用以及客觀評估和管理。《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2004)發布時間較早,適用范圍僅為“全國區域土壤背景、農田土壤環境、建設項目土壤環境評價、土壤污染事故等類型的監測”,并未包含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效果環境監測。
因此,為了做好土壤污染修復效果監測及修復效果監測報告評審工作,為全省修復效果評估監測工作提供統一的質量控制技術依據,廣東省亟需結合“土十條”第一階段實際工作情況與經驗,統合各監測環節質量控制要求,制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效果評估監測質量控制技術規范》,便于參與到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效果環境監測的各類
環境檢測機構學習使用,以提高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效果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并填補該項工作的國內空白。
本標準規定了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效果評估監測質量控制的術語與定義、人員要求、儀器與設備、樣品采集、樣品制備、實驗室分析、質量控制報告與評價。
本標準規范性引用文件包括:GB/T 32722 土壤質量 土壤樣品長期和短期保存指南;GB 36600—2018 土壤質量標準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HJ 25.2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 25.5—2018 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168 環境監測 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HJ/T 299 固體廢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硫酸硝酸法;HJ/T 300 固體廢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緩沖溶液法;HJ 557 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蕩法;HJ 1019 地塊土壤和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物采樣技術導則;RB/T 046 檢驗檢測機構管理和技術能力評價 授權簽字人要求;RB/T 214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
修復目標:
由地塊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確定的目標污染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不產生直接或潛在危害、或不具有環境風險的污染修復終點。
儀器與設備:
便攜式冷藏箱
容積應滿足樣品保存要求,并具備帶溫度顯示功能的溫度計,保存溫度應能達到 4 ℃以下。當冷藏箱不具備帶溫度顯示功能的溫度計時,應放置溫度計在冷藏箱內。溫度計應經計量檢定或校準合格。
現場快速檢測
1. 視待測目標物和現場條件,可選擇便攜式光離子化檢測儀(PID)等對土壤中揮發性有機物進行初步檢測篩查,土壤中的重金屬可選擇便攜式 X 射線熒光光譜儀(XRF)等進行快速篩查。
2. 用于現場快速檢測的儀器設備需經過定期檢定或校準合格,確保其在有效期內使用。便攜式快速測定儀使用前應檢查其性能及狀態。如選擇便攜式光離子化檢測儀(PID)應確保儀器的紫外燈電能高于目標化合物的電離電位。
3. 土壤樣品現場快速檢測結果應及時做記錄。
實驗室檢測設備:
儀器與設備的檢定和校準:用于檢測的儀器設備需經過檢定或校準,并確保其在有效期內使用。
儀器與設備的運行和維護:應制定儀器與設備管理程序和操作規程,定期對儀器與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并做好記錄,防止其被污染和功能退化。
儀器與設備的期間核查:每年應制定儀器與設備的年度期間核查計劃并按計劃執行,以確保儀器與設備性能滿足檢測需求。
本標準適用于廣東省建設用地污染地塊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所涉及的土壤異位修復效果評估、土壤原位修復效果評估、土壤潛在二次污染區域效果評估監測過程中的質量控制。
本標準不適用于含有放射性及致病性生物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效果的評估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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