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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等相關工作要求,指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環境監理工作,防控土壤污染修復工程實施過程中的二次污染,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編制了《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環境監理技術指南(試行)》的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 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包括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 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指建設用地已經過調查表明土壤或地下水存在污染且 需要開展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的項目,也指土壤污染修復工程,不包含風險管控。
原位修復是指不移動受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直接在地塊發生污染的位置對其進行原地修復或處理。
異位修復是指將受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從地塊發生污染的原來位置挖掘或抽提出來,搬運或轉移 到其他場所或位置進行治理修復。
為指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環境監理工作,防控土壤污染修復工程實施過程中的二次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參照國內外環境監理的相關經驗,結合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的實際需求,提出了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環境監理的目的與原則、工作程序、內容、方法和檔案管理。
本指南引用的文件或條款有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12523 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T 14675 空氣質量 惡臭的測定 三點比較式臭袋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T 29639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T 50319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HJ 25.2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 25.4 建設用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298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等。
本指南適用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實施過程中的環境監理。本指南不適用于涉及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環境監理。(詳情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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