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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提高生態環境管理水平,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生態環境部決定制定《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已完成征求意見稿,開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郵箱zhiguanchu@mee.gov.cn,截止時間2020年11月10日。
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le,TSP)指能懸浮在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100 μm 的顆粒物,它是大氣質量評價中的一個重要的污染指標。
顆粒物在大氣中的作用取決于其物理和化學性質。物理性質包括顆粒物的質量濃度、數量濃度、單個顆粒大小和形貌、粒度分布、表面積及體積、顯微形貌、顆粒的聚集特性等以及顆粒物的吸附性、吸濕性以及對光的吸收和散射性等;化學性質包括顆粒物元素組成、無機和有機化學組分及分布、化學成分的可溶性、顆粒物表面非均相反應及礦物組成等。
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監測是我國環境空氣質量監測中的污染物指標,《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標準中對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標準限值作了明確的規定。2017年,國務院《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明確要求“修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關于監測狀態的有關規定,實現與接軌”,并于 2018 年正式發布《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修改單,規定顆粒物及其組分按照實際監測時的大氣溫度和壓力開展監測。
近年來,隨著多地大氣灰霾頻發,環境空氣顆粒物尤其是細顆粒物(PM2.5)的監測管理成為環保重點工作,國家相繼頒布實施了《環境空氣 PM10和 PM2.5的測定 重量法》(HJ618-2011)和《環境空氣顆粒物(PM2.5)手工監測方法(重量法)技術規范》(HJ 656-2013)。而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監測方法標準已經實施了二十多年,標準中的監測技術、方法、儀器設備和質控措施要求等內容,隨著監測技術的進步存在一定的滯后,有些已經不能滿足環境監測和管理需求,與新頒布的 PM10和 PM2.5監測方法標準和技術規范存在差異。
因此,為深入貫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總懸浮顆粒物作為環境空氣質量監測中的一項重要指標,修訂其科學準確的監測方法是環境保護工作的必然需要。通過修訂該監測標準分析方法,將進一步保證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監測數據的準確可靠,同時確保大氣顆粒物監測中 TSP、PM10和 PM2.5監測數據和方法的科學可比,為環境空氣質量評價、顆粒物來源解析以及空氣質量預報預警等環保重點工作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環境空氣中總懸浮顆粒物的重量法。
本標準與《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相比,主 要差異如下:增加了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三章內容;細化分解樣品、分析步驟、結果與計算三章內容,增加對樣品保存的規定;修改該方法檢出限的規定,明確檢出限的測定條件;加嚴對天平精度的要求。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國家環保局發布的《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5432-1995)在相應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實施中停止執行。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方法原理為:通過具有一定切割特性的
采樣器,以恒速抽取定量體積的空氣,使環境空氣中的總懸浮 顆粒物被截留在已知質量的濾膜上,根據采樣前后濾膜的重量差和采樣體積,計算總懸浮顆 粒物的濃度。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空氣中總懸浮顆粒物濃度的手工測定,同時適用于無組織排放中總懸 浮顆粒物的手工測定。
當采樣體積為 1512 m3、天平分辨率為 0.0001 g 時,方法檢出限為 7 μg/m3; 當采樣體積為 144 m3、天平分辨率為 0.00001 g 時,方法檢出限為 7 μg/m3。(詳情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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