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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儀表網 儀表文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條關于評估及修訂大氣環境質量
標準的規定和《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關于“修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關于監測狀態的有關規定,實現與接軌”的部署,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修改單(征求意見稿)。相關機構和人員請于2018年7月26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生態環境部。逾期未反饋的,按無意見處理。
此次《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修改單主要有兩個方面的轉變。意見稿將3.14“標準狀態 standard state 指溫度為273 K,壓力為101.325 kPa時的狀態。本標準中的污染物濃度均為標準狀態下的濃度。”修改為“參考狀態 reference state 指溫度為298 K,壓力為101.325 kPa時的狀態。本標準中的氣態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濃度均為參考狀態下的濃度,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10 μm)、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2.5 μm)、總懸浮顆粒物(TSP)及鉛、苯并[a]芘濃度為監測期間實際環境溫度和壓力狀態下的濃度。”
除此之外,意見稿還將5.2樣品采集“環境空氣質量監測中的采樣環境、采樣高度及采樣頻率等要求,按HJ/T 193或HJ/T 194的要求執行。”修改為“環境空氣質量監測中的采樣環境、采樣高度及采樣頻率等要求,按HJ/T 193或HJ/T 194的要求執行。對于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10 μm)、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2.5 μm)、總懸浮顆粒物(TSP)及鉛、苯并[a]芘的監測,應同時記錄監測期間的溫度、壓力、濕度等氣象參數。”
現行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于2012年2月29日發布,雖然標準自發布以來,有力了我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深化和環境管理轉型,對制定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促進全國和重點區域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該標準及配套技術規范存在一些需要修改完善的內容,其中首要問題是關于污染物監測狀態的規定沿襲了此前歷版標準規定的標準狀態(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kPa,即0℃、1個標準大氣壓),與主要發達國家和組織的規定不一致,使得國內外對污染物質量濃度監測結果的可比性較差。
目前,國內外環境空氣質量法規、標準、導則中,對環境空氣污染物監測狀態的規定共有 4 種:標準狀態(氣溫 0℃、1 個標準大氣壓)、實況狀態(也稱工況狀態,采用實際監測時監測點位的氣溫和氣壓)、參考狀態(氣溫 20℃或 25℃、1 個標準大氣壓)和無狀態規定(等同于實況狀態)。
發達國家(地區)或組織制定的環境空氣質量法規、標準、導則中氣態污染物既有采用體積濃度單位(如美國、南非等),也有采用質量濃度單位(如歐盟)。采用質量濃度單位時,通常要求對污染物濃度按照規定的狀態進行折算顆粒物及其組分(Pb、苯并[a]芘等)均采用質量濃度單位。多數過去規定按照參考狀態或標準狀態折算的法規標準,目前已修改為按實況計,美國、歐盟、英國、香港等國家或地區均進行了修改。
而我國現行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則明確要求大氣污染物濃度均按照標準狀態進行監測評價。該規定與主要發達國家(地區、組織)的現行規定均不一致,這意味著對于同一份環境空氣樣品,按照國狀態測算的濃度與其他國家、地區或組織測算的結果不盡相同,國內外監測數據可比性較差。
為了實現與接軌,生態環境部啟動了標準修改工作,組織原標準編制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起草了《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修改單(征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2017年3月,原環境保護部委托中國工程院對標準技術內容和實施情況開展了專題評估,2017年底形成評估意見并向原環境保護部反饋。
此次與國家標準的接軌將有利于我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不斷深化,不斷提高對評估分析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和相關政策措施的科學化、化,同時通過調高與發達國家或地區監測數據的可比性,也有利于借鑒發達國家或地區的先進經驗做法。
(資料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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