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表網 儀表市場】10月26日,國務院印發了《關于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決定于2017年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此次普查一方面有利于獲得新時期環境保護工作客觀全面的數據資料,在頂層政策設計層面為今后我國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及環境保護戰略提供客觀依據;從“整體化與化”角度實現“十三五”規劃提出的“加快改善生態環境”目標。
另一方面,作為新環境保護法頒布實施之后的全國污染源普查,此次全國污染源普查也將為新時期我國環境法治工作提供新的任務與目標,從“整體化與化”角度發揮環境法治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的積極價值。
此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對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積極意義毋庸多言,如何確保普查工作環境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卻是各界普遍關注的問題。特別是,不久之前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環境監測站被曝出的環境監測數據造假問題,更是引發了各界對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中環境數據真實性的擔憂。
據統計,僅在2015年,全國共發現2658家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存在不正常運行、弄虛作假等問題,有17省區市立案78起。新環境保護法頒布實施后,地方各級政府依據法律規定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也對地方各級政府提出了環境保護工作的考核要求。
由于部分地區長期堅持“經濟發展優先”的發展理念,致使該地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環境系統受到嚴重破壞,短期內難以實現相關法律法規所明確的環境保護目標。而為了造成本地生態環境良好的表象,提升自身環境保護“政績”,部分地方政府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便通過編造、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的手段破壞國家正常的環境監測工作。
此外,雖然我國環境保護法、《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明確了嚴格的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的法律責任,但是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的多發也反映了相關執法人員的法治觀念淡薄,為了短期的“利益”而觸犯法律。
客觀真實的環境監測數據不僅為我國環境保護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客觀數據資料,而且也是政府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的重要依據。所以,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一方面為我國制定環境政策、法律提供了虛假環境監測數據,造成我國環境保護的資源浪費和效果偏差。
另一方面,環境監測工作作為相關環境保護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環境監測數據造假則會損害政府及環境保護部門的威信與形象,降低公眾對其的信任與支持,進而影響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順利展開。今后應對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可試行從以下幾方面做起。
首先,提升環境監測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雖然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對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的法律責任已有明確,但是由于相關人員的法律意識淡薄造成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多發,使法律往往成為了事后懲治性的手段,并且難以彌補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如能提升環境監測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則可使法律的威懾性和預防性價值得以發揮,進而從事前預防層面遏止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進一步降低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產生的損害。
其次,提升環境監測工作的透明度。隨著新環境保護法明確了公眾參與原則以及《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的頒布實施,公眾參與環境治理包括環境監測工作的權利被法律所明確。為了應對政府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可在法律范圍內使各地環境監測行政機關、企業、公眾等社會主體通過互聯網向專門的環境監測數據庫提供他們監測獲得的相關數據,并向社會公開,進一步提升政府環境監測數據的可靠性與客觀性。
后,完善環境監測工作的監督機制。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往往具有隱蔽性的特征,難以在短時間內直接發現,而目前我國對環境監測工作的監督尚未形成具有針對性、全面性的監督機制。
今后可在現有基礎上,形成完善的環境監測工作監督機制,把公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納入到監督主體范圍中。同時,作為與公眾環境權益密切相關的環境行政行為,今后相關行政機關的環境監測工作也應當依法通過完善的信息公開機制接受社會各界的廣泛監督,進而實現我國環境監測工作監督機制的全面性與客觀性。
(原標題:環境監測也應信息公開受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