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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行業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規范消耗臭氧層物質無害化處置工作,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回轉窯無害化處置消耗臭氧層物質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郵箱:zsc@mee.gov.cn,截止時間2023年10月20日前。
在我國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推進綠色低碳轉型過程中,明確含 ODS 廢物的銷毀技術要求,規范處置含 ODS 廢物,對于加強 ODS 持續監管,減少 ODS 排放,保護臭氧層,有效應對氣候變化具有重要意義。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保護臭氧層,防治大氣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消耗臭氧層物質無害化處置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規定了采用回轉窯焚燒處置含消耗臭氧層物質(ODS)廢物過程中涉及的接收、貯存、處置等環節的技術要求以及環境監測和環境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危險廢物焚燒處置單位采用順流式回轉窯焚燒技術處置含 ODS 廢物活動的環境管理。本標準不適用焚燒處置甲基溴的環境管理。
總體要求:
1.含 ODS 廢物環境污染防治應堅持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原則,盡可能對含 ODS 廢物進行再生利用,最大限度降低含 ODS 廢物的銷毀處置量,控制環境風險。
2.含 ODS 廢物焚燒處置包括含 ODS 廢物的接收、貯存、處置等工藝環節,應實現各工藝環節的有效銜接。
3.處置含 ODS 廢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噪聲等排放應滿足國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標準與排污許可要求。
4.含 ODS 廢物應按照國家有關固體廢物的環境保護規定和標準要求妥善貯存和處置。對于含 ODS 廢物屬于危險廢物的,應滿足危險廢物的接收、貯存、運輸和處置技術和管理要求。
環境監測要求:
含 ODS 廢物處置單位應按照 GB 18484 中環境監測要求進行環境監測。
環境管理要求:
1.含 ODS 廢物處置單位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2.含 ODS 廢物處置單位應建立 ODS 環境管理臺賬,全程跟蹤記錄 ODS 流向信息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3.含 ODS 廢物處置單位應對從事 ODS 銷毀處置相關的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培訓,內容包括 ODS 的危害特性、環境保護要求、應急處理等。
4.長期從事含 ODS 廢物處置的單位每三年應至少進行一次焚燒處置設施性能測試,性能測試的內容、程序和技術要求參照 HJ 561 相關內容執行。其中,煙氣污染物排放指標還應包含溴化氫含量,排放的廢液量和固體廢物量,廢液和固體廢物中 ODS 含量,PCDD/PCDF 排放速率和固體中 PCDD/PCDF 含量等。
5.含 ODS 廢物處置單位應妥善保存 ODS 環境管理臺賬、培訓記錄和焚燒處置設施性能測試記錄等資料,按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進行整理和歸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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