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5號),從2016年1月1日起,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由政府性基金預算轉列一般公共預算,資金名稱調整為無線電管理經費。2022年3月,經國務院批準,將無線電型號核準測試支出納入無線電管理經費支持范圍。為進一步規范無線電管理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無線電管理經費資金管理辦法》。
附件:
無線電管理經費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無線電管理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國家無線電事業高質量發展,保障國家電磁空間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文件要求及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無線電管理經費是指中央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國家和地方無線電事業發展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無線電管理經費政策實施至2028年。到期前由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相關規定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第四條 無線電管理經費的安排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突出重點。優先滿足無線電事業高質量發展和監管工作需要,保障國家電磁空間安全。
(二)公平公正。綜合考慮各地資產狀況、監管任務需要等因素,資金按照統一
標準和原則核定,保證公平公正。
(三)激勵約束。強化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條 無線電管理經費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地方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財政部確定年度資金規模,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下達資金,組織、指導和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開展資金申報、業務審核,提出資金分配方案,負責業務管理,按照規定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無線電管理機構(以下統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開展資金申報、使用工作,對資金申報的真實性和使用的有效性承擔主體責任,具體開展本地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以下統稱省級財政部門)配合省級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本地區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等工作。
第六條 無線電管理經費由地方統籌使用,主要用于支持無線電管理基礎和技術設施建設、無線電管理基礎和技術設施運行維護、無線電管理專項監管工作、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測試。
(一)無線電管理基礎和技術設施建設主要包括無線電管理專用的房屋建筑物的購置或者建設、無線電管理特種車輛購置及改造、無線電管理專用技術設施購置。
無線電管理專用的房屋建筑物購置或者建設主要包括無線電管理指揮中心用房、監控中心用房、信息機房、檢測機房和監測站用房等無線電管理業務用房的購置或者建設。
無線電管理特種車輛購置及改造主要包括無線電監測車、無線電管制車、移動指揮車、移動檢測車和應急通信保障車、綜合電力保障車等業務車輛的購置及改造。
無線電管理專用技術設施購置主要包括各類無線電監測和管制設備、無線電檢測設備、無線電信息網絡系統以及新型裝載或監測平臺等的購置。
(二)無線電管理基礎和技術設施運行維護主要包括無線電專用的房屋建筑物運行維護、無線電管理特種車輛運行維護、無線電管理專用技術設施運行維護。
(三)無線電管理專項監管工作主要包括根據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部署或者地方專項無線電監管任務,開展重大活動無線電安全保障,航空及鐵路、水上無線電頻率保護,考試保障,防范打擊利用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的違法犯罪行為,無線電干擾查處,研究論證重要頻率規劃、調整,無線電頻率國際和國內協調,參與國際無線電事務,配合支持無線電預備役部隊建設和執行任務,無線電管理政策和技術研究,無線電專業技術人員培訓,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成立的無線電頻譜技術創新中心、聯合實驗室等單位開展的頻譜資源高效開發利用、保護,無線電關鍵設備和儀器研發、制造核心技術攻關等相關支出。
(四)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測試是指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相關無線電產業聚集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開展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所需技術測試。主要包括型號核準測試服務費、實施監督檢查所需的測試技術支撐服務費等相關支出。
根據無線電產業聚集地情況,結合地理和經濟社會發展因素,確定承接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測試的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并由其承接區域測試資金。
第七條 無線電管理經費不得用于支付人員工資性支出、辦公經費、勞務費、公務用車及辦公用房的運行維護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八條無線電管理經費結轉結余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他有關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省級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無線電管理經費的申報工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要求將申報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匯總、審核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的申報材料,開展無線電管理經費業務審核,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并報財政部。資金分配方案應當與預算執行、績效評價結果掛鉤,對于截至上一年度12月底資金執行進度低于50%,或上一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為中或者差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視情況核減下一年度資金規模。
第十一條 無線電管理經費實行因素法分配,包括基本保障因素、動態因素、業務因素,并以績效評價結果、資金執行率和整改情況為調節系數。
基本保障因素包括房屋建筑物面積、無線電管理特種車輛數量、無線電管理技術設備原值等。
動態因素包括行政區域面積、每平方公里無線電管理臺站數量、地市(區)數量、地理位置(含邊海空防)、無線電管理監測設施存量、相關規劃執行情況、三年滾動計劃投資預算規模、試點建設情況、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等。
業務因素包括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往年測試業務量和市場單價、重大活動保障需求、無線電管理政策和技術研究、考試保障需求、無線電監測和干擾查處情況等。
工業和信息化部綜合考慮各地實際情況,研究確定績效評價結果、資金執行率、整改情況的調節系數,對資金分配情況進行適當調節。
第十二條 無線電管理經費分配計算公式如下:
某省無線電管理經費=〔(該省份基礎保障因素×調節系數/∑ 各省份基礎保障因素×調節系數)×權重+(該省份動態因素×調節系數/∑各省份動態因素×調節系數)×權重+(該省份業務因素×調節系數/∑各省份業務因素×調節系數)×權重〕×年度無線電管理經費總額
第十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無線電管理工作實際需要,可以適當調整相關因素包含內容及所占比重。
第十四條 財政部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三十日內,正式下達無線電管理經費預算,并同步下達績效目標,作為開展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的依據。
第十五條 無線電管理經費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無線電管理經費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要加強績效目標管理,按照要求科學合理設定、審核績效目標,做到指向明確、細化量化、合理可行、相應匹配。未按照要求設定績效目標或績效目標設定不合理且未按照要求調整的,不得進入預算安排和資金分配流程。
預算執行中,各級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要求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及時發現并糾正績效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力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預算執行結束后,省級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并將績效自評結果報送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按照程序匯總審核形成整體績效自評結果。財政部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各級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按照規定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資金分配、改進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按照規定做好績效信息公開。
第十七條 資金使用部門和個人存在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滯留資金等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下達和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制定無線電管理經費的業務管理辦法,以更好實現績效目標,提升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無線電頻率占用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15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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