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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行業標準】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下達的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制修訂計劃,全國生態環境監管專用計量測試技術委員會已組織完成《環境空氣氟化物
采樣器校準規范》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的編制工作。為確保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科學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意見反饋郵箱secretary@cnemc.cn,截止時間2023年10月11日前。
(買儀表,賣儀表就上儀表網! 查產品、看訂單…一站式全搞定!) 目前,生態環境部發布的 HJ 194—2017《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HJ 955—2018《環境空氣氟化物的測定濾膜采樣/氟離子選擇電極法》等行業標準中,規定了環境空氣中氟化物采樣的工作流量分別為 16.7 L/min(24 h 均值采集流量)和 50 L/min(1h 均值采集流量),采樣器流量示值誤差不超過±2%;且采用兩層濾膜疊加采樣的方式,采樣系統壓力明顯增大,要求采樣泵可以克服 20 kPa 的壓力負載。針對上述要求,我國目前的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均不適用,如 JJG 956—2013《大氣采樣器》適用于轉子流量計原理的大氣采樣器,且對負載能力的要求僅 4.5 kPa,而氟化物采樣器屬于電子式原理,在 50 L/min 時要求有 20 kPa 以上的負載能力;JJG 943—2011《總懸浮顆粒物采樣器》適用于總懸浮顆粒物采樣器,采樣工作流量分別為 1.05 m3/min(大流量)和 0.1 m3/min(小流量)的采樣器,示值誤差要求不超過±5%,且對負載能力要求的是(4~6)kPa,也不適于氟化物采樣器要求;此外,對氟化物采樣器環境溫度、流量計前溫度、環境大氣壓、流量計前壓力等關鍵參數的校準在上述兩項標準中也無法體現和匹配。因此,有必要針對環境空氣氟化物采樣器的校準開展深入研究。
由于缺乏全國統一、適配的檢定或校準規范,各檢定、校準機構參照標準和實施方式差異較大,出具的校準證書中對校準項目、校準方法、校準結果表述不一致,對后續采樣器進行監測采樣的準確性造成影響,不利于量值溯源的統一。
經充分調研,各機構主要參考 JJG 520—2005《粉塵采樣器》、JJG 943—2011《總懸浮顆粒物采樣器》、地方校準規范以及機構內部編撰的作業指導書等,校準的校準項目、校準方法各異,很難驗證氟化物采樣器的具體性能指標,量傳體系差異較大。環境空氣氟化物采樣器校準規范制定完成后,可以從量值源頭保障監測數據的準確,規范現有各類環境空氣氟化物采樣器的技術要求,保障生態環境執法監測、企業自行監測等重點監測數據的量值統一。
本規范依據 JJF 1071—2010《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編寫規則》、JJF 1001—2011《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和 JJF 1059.1—2012《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的規定編寫。本規范的主要技術指標參考了 HJ 194—2017《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和 HJ 955—2018《環境空氣 氟化物的測定 濾膜采樣/氟離子選擇電極法》。
本規范為首次發布。本規范適用于環境空氣氟化物采樣器的校準。
校準條件:
1.環境條件
1.1 溫度:(15~35)℃。
1.2 濕度:≤85%RH。
1.3 大氣壓:(86~106)kPa。
1.4 電源電壓 :AC(220±22)V;頻率:(50±0.5)Hz。
1.5 被校采樣器及其配套設備應正確安裝,周圍無明顯的電磁干擾、無明顯的機械振動、無明顯的異型流場干擾。
2.測量標準裝置及其他設備
2.1 流量標準裝置:流量標準裝置測量范圍應大于或等于被校采樣器的測量范圍,其最大允許誤差絕對值應不大于被校采樣器最大允許誤差絕對值的 1/3。
2.2 壓力表或數字壓力計:壓力測量范圍(-50~50)kPa,準確度級別不低于 0.1級。
2.3 秒表:分辨力 0.01 s,最大允許誤差不超過±0.5 s/d。
2.4 標準溫度計:測量范圍(0~50)℃,最大允許誤差不超過±0.5℃。
2.5 大氣壓表:測量范圍(86~106)kPa,最大允許誤差不超過±100 Pa。
2.6 阻力調節閥:能夠產生超過 20 kPa 的阻力。
校準結果的表達:
校準結果應在校準證書上反映。校準證書應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a)標題,“校準證書”;
b)實驗室名稱和地址;
c)進行校準的地點(如果與實驗室的地址不同);
d)證書或報告的唯一性標識(如編號),每頁及總頁數的標識;
e)客戶的名稱和地址;
f)被校準對象的描述和明確標識;
g)進行校準的日期,如果與校準結果的有效性和應用有關時,應說明被校對象的接收日期;
h)如果與校準結果的有效性和應用有關時,應對被校樣品的抽樣程序進行說明;
i)校準所依據的技術規范的標識,包括名稱及代號;
j)本次校準所用測量標準的溯源性及有效性說明;
k)校準環境的描述;
l)校準結果及其測量不確定度的說明;
m)對校準規范偏離的說明;
n)校準證書簽發人的簽名、職務或等效標識以及簽發日期;
o)校準結果僅對被校對象有效的聲明;
p)未經實驗室書面批準,不得部分復制證書的聲明。
復校時間間隔:
建議復校時間間隔一般不超過1年,如果采樣器經維修、更換重要部件或對采樣器性能有懷疑時,應隨時校準。
由于復校時間間隔的長短是由采樣器的使用情況、使用者、采樣器本身質量等諸多因素決定的,因此,送校單位也可根據實際使用情況自主決定復校時間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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