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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行業標準】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下達的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制修訂計劃,全國生態環境監管專用計量測試技術委員會已組織完成《廢水總有機碳
在線監測儀校準規范》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的編制工作。為確保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科學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意見反饋郵箱secretary@cnemc.cn,截止時間2023年10月11日前。
(買儀表,賣儀表就上儀表網! 查產品、看訂單…一站式全搞定!)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水污染排放標準》(GB21904-2008)等規定了總有機碳的排放濃度限值,重點排污單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在廢水排放口安裝自動監測儀器,HJ353 和 HJ354 將總有機碳水質在線監測儀列入了水污染源自動監控的安裝和驗收內容,HJ355 則規定了運行期間每月校驗TOC-CODCr轉換系數的方法。
根據特定波長下一定質量濃度范圍內二氧化碳對紅外光的吸收強度與其質量濃度成正比的原理,總有機碳分析儀在測量水樣中有機碳含量時,將樣品中的碳元素通過高溫燃燒氧化為二氧化碳,導入非分散紅外檢測器,得到二氧化碳的質量濃度,利用二氧化碳與碳質量之間的對應關系,計算出總有機碳的含量。水質總有機碳在線分析儀由進樣子系統、總有機碳分析儀、數據傳輸子系統組成。通過由水質自動采樣器供樣和直接取樣的方式,測定水質中總有機碳的濃度,進行數據的采集、存儲和傳輸。
為了對該類型儀器進行量值溯源,保障監測數據的準確,因此急需制定校準規范,以滿足計量工作的需求,評價計量器具產品的計量特性,促進分析儀質量的提升,服務于環境監測與監管,既具有經濟效益,同時更具有重要的社會效益。
本規范是針對廢水總有機碳在線監測儀制定的計量校準規范。本規范的編寫以 JJF 1071-2010《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編寫規則》、JJF 1001-2011《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和 JJF 1059.1-2012《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為基礎和依據。
本規范參考了 HJ 501-2009《水質總有機碳的測定燃燒氧化-非分散紅外吸收法》、JJG 821-2005《總有機碳分析儀檢定規程》、HJ/T 104-2003《總有機碳(TOC)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 353-2019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安裝技術規范》、HJ 355-2019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運行技術規范》。
本規范為首次發布。本規范適用于測定范圍(0~1000)mg/L 的廢水總有機碳在線監測儀的校準。
計量性能要求:
1.示值誤差。不超過±8%。
2.重復性。不大于10%。
3.加標回收率。不超出80%~120%范圍。
校準條件:
1.環境條件
1.1.環境溫度:(5~35)℃,波動應不超過 5 ℃。
1.2.濕度:≤90%RH。
1.3.無明顯的電磁干擾、無明顯的機械振動。
2.校準用標準物質及設備
2.1 水中總有機碳溶液國家標準物質,不確定度應不大于 2%(k=2)。
2.2 單標線容量瓶、吸量管:A 級。
2.3 校準所用的空白水,采用超純水或蒸餾水。
校準結果表達:
校準結果應在校準證書上反映。校準證書應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a)標題:如“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
b)實驗室名稱和地址;
c)進行校準的地點(如果與實驗室的地址不同);
d)證書或報告的唯一性標識(如編號),每頁及總頁數的標識;
e)被校對象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f) 被校對象的描述和明確標識;
g)進行校準的日期,如果與校準結果的有效性和應用有關時,應說明被校對象的接受日期;
h)如果與校準結果的有效性和應用有關時,應對被校樣品的抽樣程序進行說明;
i) 校準所依據的技術規范的標識,包括名稱及代號;
j) 本次校準所用測量標準的溯源性及有效性說明;
k)校準環境的描述;
l) 校準結果及其測量不確定度的說明;
m)對校準規范偏離的說明;
n)校準證書簽發人的簽名、職務或等效標識以及簽發日期;
o)校準結果僅對被校對象有效的聲明;
p)未經實驗室書面批準,不得部分復制證書或報告的聲明。
復校時間間隔:
由于復校時間間隔的長短是由儀器的使用情況、使用者、本身質量等諸因素所決定的,因此,被校單位可根據實際使用情況自主決定復校時間間隔,建議不超過1年。如果對儀器的檢測數據有懷疑或儀器更換主要部件以及修理后應重新校準。(更多詳情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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