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儀表網 行業標準】根據《“滬蘇浙皖”計量技術規范制修訂實施細則》和《浙江省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專家審定,擬將長三角地區互認計量技術規范《
微波消解儀校準規范》轉為浙江省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現將報批稿(文本詳見附件)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郵箱:sscjgjjlc@163.com,截止時間2023年7月15日前。
微波消解儀指利用微波的穿透性和激活反應能力加熱封閉容器中的消解液(各種酸、部分堿液以及鹽類)和試樣,在高溫增壓條件下使各種樣品快速溶解的濕法消化的設備。在微波消解過程中,微波加熱試劑的同時,增壓迫使酸試劑和樣品充分接觸并最終迅速溶解樣品。微波消解儀主要由磁控管、波導管、微波腔體、負載盤和樣品架、自動控制系統、排風系統、安全防護門、消解罐等組成。微波消解儀按照控溫方式分為接觸式和非接觸式。
本規范以 JJF 1071-2010《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編寫規則》、JJF 1001-2011《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JJF 1059.1-2012《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為基礎性系列規范進行編寫。參考JJG 875-2019 數字壓力計檢定規程;JJF 1101-2019 環境試驗設備溫度、濕度參數校準規范;GB/T 26814-2011 微波消解裝置;SL 144.8-2008 微波消解儀校驗方法等文件內容編制。
依據JJF 1071-2010《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編寫規則》,本規范主要內容包括:范圍;引用文件;術語;概述;計量特性;校準條件;校準項目和校準方法;校準結果表達;復校時間間隔以及附錄等內容。
校準條件:
1.環境條件
1.1 環境溫度:15℃~35℃;
相對濕度:不大于 85%;
氣壓:80kPa~106kPa;
1.2 其他:室內應無腐蝕性及易燃易爆氣體,應有良好的通風裝置;設備應放置于平
穩的工作臺上,不應受強光直射、強烈振動和電磁干擾;裝置周圍應至少保留 10cm 空間,用于空氣流通。
2.試驗試劑
在微波消解儀標稱的溫度范圍內,消解罐添加的試驗試劑為不分解且無毒的試劑,一般選擇為純凈水(或去離子水)。
3.測量標準及其他設備
測量標準及其他設備見表 3。
校準結果表達:
校準結果應在校準證書上反應。校準證書應至少包括以下信息:a) 標題:“校準證書”;b) 實驗室的名稱和地址;c) 校準地點(如果與實驗室的地址不同);d) 證書的唯一性標識(如編號),每頁及總頁數的標識;e) 客戶的名稱和地址;f) 被校準對象的描述和明確標識;g) 進行校準的日期,如果與校準結果的有效性和應用有關時,應說明被校準對象的接收日期;h) 如果與校準結果的有效性應用有關時,應對被校準樣品的抽樣程序進行說明;i) 校準所依據的技術規范的標識、包括名稱及代號;j) 本次校準所用的測量標準的溯源性及有效性說明;k) 校準環境的描述;l) 校準結果及其測量不確定度的說明;m) 對校準規范的偏離的說明;n) 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簽發人的簽名、職務或等效標識,以及簽發日期;o) 校準結果僅對被校準對象有效的聲明;p) 未經實驗室書面批準,不得部分復制證書的聲明。
復校時間間隔:
由于復校時間間隔的長短是由儀器的使用情況﹑使用者﹑儀器本身質量等諸因素所決定的,因此,送校單位可根據實際使用情況自主決定復校時間間隔。建議復校時間間隔不超過12個月。
本規范為首次發布。本規范適用于微波消解儀溫度、壓力參數(有壓力要求時)的校準。其它類型的消解儀、微波消解萃取儀可以參照本規范進行校準。(詳情請見附件)
所有評論僅代表網友意見,與本站立場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