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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文件】為加強污染源監管,規范污染源自動
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提高自動監測數據執法應用,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起草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寧夏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業務管理的廣度和深度日益擴大,截至2022年11月,寧夏域內符合自動監測設備安裝條件的重點排污單位應聯網企業274家,已聯網242家,完成率為88.32%。符合自動監測設備安裝條件的排污許可證重點管理企業340家,已聯網245家,完成率為72.06%。為將國家政策、法律條款能夠真正落實到位,寧夏需對自動監控提高數據質量、嚴防弄虛作假、加強對運行維護的監督檢查等方面提出細化要求。
為指導全區生態環境部門切實用好污染源自動監控手段,科學合理認定污染物排放超標和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等違法行為并依法查處,實施長效監管,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編制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
為加強污染源監管,規范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提高自動監測數據執法應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共八章三十一條,從安裝聯網、運行管理、數據運用、執法應用等方面明確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相關管理要求。
(一)明確自動監控定義及職責分工
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相關名詞進行了說明,明確了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社會化運維單位及屬地生態環境部門責任及分工。
(二)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要求
一是規定排污單位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范圍及安裝、聯網、運行管理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附屬設施技術要求;二是明確不具備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可行性的排污單位污染物監控要求;三是要求排污單位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在符合國家技術規定的基礎上,在站房內外、采樣平臺及污染防治設施等關鍵位置均要安裝視頻監控設施。
(三)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管理要求
規范排污單位在委托運維第三方應具備的基本能力要求及管理要求及自動監測設備的強制計量檢定、工作量程、核查與校準頻次及危險廢物處置等內容。明確排污單位在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或停運后在手工監測頻次、備用設備使用要求及數據標記等要求。全面落實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自主標記制度,對逾期未進行數據標記的,視為數據有效。
(四)自動監測數據應用要求
明確生態環境部門可以依法利用通過適用性檢測、強制計量檢定及環保驗收的自動監測設備在正常運行情況下產生的自動監測數據及自動監測數據用于判定污染物排放濃度超標的規定。
(五)自動監測數據執法監管要求
對現場執法調查提出了取證要求,細化了不配合現場監督檢查、未按照規定安裝聯網、未保證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弄虛作假逃避監管等情形的認定細節。
本辦法適用于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數據管理和監督檢查。(更多詳情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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