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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根據《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下達2022年第五批浙江省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浙市監函﹝2022﹞363號)文件要求,浙江省生態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等單位研究起草了《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按照《浙江省標準化條例》的相關要求,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畜禽養殖不僅關系到環境問題,更關系到民生問題,尤其是養豬業,是關乎國計民生的重要產業,非洲豬瘟期間,豬肉價格上漲直接影響了居民生活的物價水平。另外,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公報顯示,畜禽養殖業已經成為我國重要的水污染物來源。
浙江省早在2005年就出臺了《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 33/593—2005),在經歷“五水共治”和非洲豬瘟影響后,我省養殖規模、結構都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另外,對水環境管理要求也發生了巨大變化。隨著《浙江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辦法》2021 年完成了修正,有必要對 DB 33/593—2005 進行修訂。
2021年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組織浙江省環科院開展 DB 33/593—2005 實施評估工作,評估結論指出有必要對該項標準進行修訂。另外,長三角區域上海已于2018年發布《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 31/1098—2018),江蘇正有序推進畜禽養殖標準的制定工作。
本標準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本標準規定了畜禽養殖業惡臭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體廢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代替DB 33/593—2005《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與DB 33/593—2005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a) 更改了畜禽養殖場規模范圍,刪除了范圍中表1和表2(見 DB 33/593—2005 表1和表2);b) 更改了術語和定義(見第3章);c) 刪除了技術內容中表3和表4(見 DB 33/593—2005表3和表4);d) 更改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新增了基準排水量、總氮、總鎘、總砷、總銅和總鋅指標(見表1);e) 更改了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新增了氨和甲烷(見表2);f) 增加了管理要求(見第6章);g) 更改了監測要求和監測分析方法(見第8章);h) 增加了污水排放口規范化要求(見第9章);i) 更改了實施與監督,增加了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職責、達標判定要求、信息公開要求等要求(見第10章)。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畜禽養殖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畜禽養殖場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擇和特殊保護區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浙江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畜禽養殖場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管理要求:
1.畜禽養殖場應采取雨污分流、干濕分離等措施,保持環境整潔、實現清潔生產。
2.畜禽糞污收集、貯存時應符合 HJ 497 等規定要求。
3.畜禽養殖場應維持糞污無害化處理、資源化利用、污染物處理設施正常運轉,并應按照 HJ 1029 等要求做好處理利用等相關設施的運行管理和臺賬記錄。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污染物監測要求:
1.畜禽養殖場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環境監測管理辦法》、HJ 1252 等規定,建立環境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的影響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2.新建和現有畜禽養殖場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法規、《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重點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障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3.對執行 5.1.2 規定協商約定的污染物項目,畜禽養殖場自行監測數據應當及時共享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
4.水污染物的監測采樣點的設置與采樣方法按 HJ 91.1、HJ 493、HJ 494、HJ 495 的規定執行;大氣污染物場界無組織采樣按 HJ/T 55、HJ 905 的規定執行;固體糞無害化處理采樣按 HJ/T 20 的規定執行。
5.養殖場廠區甲烷最高點濃度通常位于養殖欄舍、固體糞污處理設施(如臨時堆場、堆肥場、發酵床、沼氣設施、有機肥生產設施等)、廢
水處理設施(厭氧池、兼氧池、污泥消化池、污泥濃縮池、污泥脫水機房等)位置。
6.畜禽養殖場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排污口)、采樣測試平臺。
7.畜禽養殖場產品產量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
8.畜禽養殖場污染物的測定按下表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9.畜禽養殖場糞污資源化利用中涉及到產品質量檢測的,應符合相關產品標準的規定,并做好產品檢測的臺賬記錄。
實施與監督:
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監督實施,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指導實施。
2.畜禽養殖場是實施排放標準的責任主體。在任何情況下,畜禽養殖場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對畜禽養殖場進行執法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3.重點排污單位應在廠門口等公眾易于監督的位置設置電子顯示屏,按照《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向社會公布水污染物在線監測數據和其他環境信息。
4.與污水排放口有關的計量裝置、監控裝置、標志牌、環境信息公開設施等,均按生態環境保護設施進行監督管理。養殖場應建立專門的管理制度,安排專門的人員,開展建設、管理和維護,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動和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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