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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規范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核算報告核查工作,提高碳排放數據質量,完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數據質量管理長效機制,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形成了《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查技術指南 發電設施》,現公開征求意見。
《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
為進一步提升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數據質量,增強相關制度規范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生態環境部應對氣候變化司組織開展了《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發電設施》的修訂工作。在組織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地方生態環境部門、重點排放單位和專家深入參與研究的基礎上,修訂了《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發電設施》。本次修訂將進一步規范數據質量控制計劃的編制和修訂要求,規范數據和信息存證要求;強化對關鍵參數的過程管理,合理壓縮核算技術鏈條,科學簡化參數獲取方法,提高核算效率。
本指南內容參考GB/T 211 煤中全水分的測定方法;GB/T 212 煤的工業分析方法;GB/T 213 煤的發熱量測定方法;GB/T 214 煤中全硫的測定方法;GB/T 474 煤樣的制備方法;GB/T 475 商品煤樣人工采取方法;GB/T 476 煤中碳和氫的測定方法;GB/T 483 煤炭分析試驗方法一般規定;GB/T 2589 綜合能耗計算通則;GB/T 4754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8984 氣體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碳氫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等規程編制。
核算和報告指南分為正文和附錄。正文包括十四章,明確了指南的適用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工作程序和內容、核算邊界和排放源確定、化石燃料燃燒排放核算要求、購入電力排放核算要求、排放量計算、生產數據核算要求、數據質量控制計劃、數據質量管理要求、定期報告要求、月度信息化存證支撐材料要求和信息公開要求等。附錄包括5項,明確了常用化石燃料相關參數缺省值、數據質量控制計劃要求、報告內容及格式要求、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信息公開表、其他報告項相關參數計算方法。
本指南規定了發電設施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邊界和排放源、化石燃料燃燒排放核算要求、購入電力排放核算要求、排放量計算、生產數據核算要求、數據質量控制計劃、數據質量管理要求、定期報告要求和信息公開要求等。
本指南適用于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含自備電廠)使用燃煤、燃油、燃氣等化石燃料及摻燒化石燃料的純凝發電機組和熱電聯產機組等發電設施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其他未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企業發電設施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可參照本指南。
本指南不適用于單一使用非化石燃料(如純垃圾焚燒發電、沼氣發電、秸稈林木質等純生物質發電機組,余熱、余壓、余氣發電機組和垃圾填埋氣發電機組等)發電設施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
《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查技術指南 發電設施》
現有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屬于通用指南,規定了適用于所有行業的核查流程、原則以及通用核查方法和要點,未結合發電企業的生產特點。針對上述問題,有必要針對性地給出發電行業具體參數的核查方法和要點,在通用核查指南的基礎上出臺行業核查技術指南,進而切實提高核查工作質量,統一核查人員對核算指南的理解,提升核查人員的核查技能。
本指南由正文和附錄組成。正文包括七個部分,分別為適用范圍、術語與定義、核查原則和依據、核查程序、核查內容和要點、核查復核、信息公開,附件包括核查工作流程圖、核查報告模板和技術服務機構信息公開表。
第一部分“適用范圍”,明確本文件適用于指導核查機構的核查人員針對發電設施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和相關數據開展核查工作。
第二部分“術語與定義”,對相關術語進行了定義。
第三部分“核查原則和依據”,明確了主要依據為《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和《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
第四部分“核查程序”,規定了核查機構的核查工作流程。
第五部分“核查內容和要點”,明確了核查機構應對發電設施所在的重點排放單位基本情況、核算邊界、核算方法、核算數據、質量保證和文件存檔以及數據質量控制計劃及執行以及其他內容進行核查,并分別給出了核查要點和方法。針對核算邊界和關鍵核算數據,列舉查、問、看、驗四種具體的核查方法,并且給出了合理取值范圍或經驗判斷以及核查時的注意事項。
第六部分“核查復核”,明確了核查復核的程序和方式。
第七部分“信息公開”,明確了需要公開的信息及要求。
附錄 1“核查工作流程圖”,通過流程圖的方式對核查程序和流程進行了補充說明。
附錄 2“核查報告模板”,明確了核查報告的模板,方便核查人員按照統一的格式編寫發電設施的核查報告。
附錄 3“技術服務機構信息公開表”,明確了技術服務機構需要公開的具體信息和內容。
本文件適用于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的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重點排放單位報告的發電設施溫室氣體排放量及相關數據的核查。本文件對核查的原則、依據、程序、內容與要點、復核、信息公開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對未納入全國碳市場的其他發電設施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市場發電設施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基于科研等其他目的的發電設施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可參考本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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