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政府采購負面清單
序號 | 禁止行為 | 具體內容 | 主要依據 | 備注 |
適用主體: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 | ||||
(一)資格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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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限定供應商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所在地 | (1)限定供應商所有制形式,如國有、獨資、合資等,排除民營企業; (2)限定組織形式,設置法人資格,排除社會組織、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3)限定供應商注冊地在某行政區域內,或要求供應商在某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售后服務機構、經營部。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投資者國別、產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20條 《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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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區別對待內外資企業 | (1)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區別對待,妨礙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2)在政府采購信息發布、供應商資格條件確定和資格審查、評審標準等方面,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在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3)以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投資者國別、產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予以限定,阻礙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公平競爭; (4)在投訴處理中,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實施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妨礙維護其作為政府采購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 《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落實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財庫〔2021〕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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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將供應商規模條件、股權結構等設置為資格條件 | (1)設置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條件; (2)設定特定金額的業績作為資格條件; (3)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等方面的條件作為資格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9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17條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0〕46號)第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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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設定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條件 | (1)設定的供應商資質等級超出項目所需的資質等級要求; (2)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3)將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資格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2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2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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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供應商資格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標準 | 資格審查標準模棱兩可、標準不一。如,對本地區、本行業之外的供應商或新參與競爭的供應商采取更加苛刻的資格審查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2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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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除潛在供應商 | (1)設置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作為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條件; (2)要求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前進行不必要的登記、注冊; (3)要求供應商購買指定軟件,作為參加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的條件; (4)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和符合性要求; (5)設置項目人員從業年限作為資格條件; (6)將投標文件的裝訂、紙張、文件排序等非實質性格式和形式要求作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條件; (7)未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要求,卻以沒有參加現場考察或答疑取消投標資格; (8)業績情況作為資格條件時,要求供應商提供的同類業務合同超過 2 個或未明確同類業務的具體范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2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20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17條、第26條 《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1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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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購需求及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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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公開采購預算 | 未在采購文件中公開采購項目預算金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條例》第3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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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無預算采購或擅自提高采購標準 | (1)無預算采購; (2)超出采購預算; (3)超過資產配置標準; (4)超出實際辦公需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6條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印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的通知》(中發〔2013〕13號)第12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12條 《眉山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配備標準》(眉財行〔2017〕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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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依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選用采購方式 | (1)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項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 (2)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 (3)將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4)不符合單一來源方式采購情形,擅自使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27條、74條、28條、31條、32條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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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 (1)未明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 (2)未明確強制或優先采購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 (3)未明確監獄企業、殘疾人福利企業政策; (4)未執行國家規定的其它政府采購政策; (5)未經核準采購進口產品,或經核準后限制國內產品參與競爭; (6)必須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及工程相關的貨物、服務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進行招標,未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68條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0〕46號)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調整優化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執行機制的通知》(財庫〔2019〕9號) 《財政部司法部關于政府采購支持監獄企業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68號) 《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財庫〔2017〕141號) 《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 《關于政府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庫〔2008〕2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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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公開采購意向 | 除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網上商城等小額零星采購、由集中采購機構統一組織的批量集中采購、因預算單位不可預見的原因急需開展的采購項目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實施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未公開采購意向; | 《關于開展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工作的通知》(眉財采〔2021〕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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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按要求開展需求管理 | (1)1000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項目,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項目,未開展需求調查; (2)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采購項目,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等,未開展需求調查; (3)技術復雜、專業性較強的項目,包括需定制開發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采購進口產品的項目等,未開展需求調查; (4)面向市場主體開展需求調查時,選擇的調查對象一般少于 3 個或者不具有代表性。 |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10條、第1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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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非招標采購方式未按規定邀請供應商 | (1)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和公開招標只有兩家轉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外,邀請供應商不足3家的; (2)采用書面推薦方式邀請供應商的,以專家推薦代替采購人推薦; (3)采用書面推薦方式邀請供應商的,采購人推薦供應商比例超過50%。 |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12條 《財政部關于印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4號)第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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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設置與履約無關的條款 | (1)要求或標明特定品牌、商標、商號、專利、版權、設計、型號、特定原產地、特定供應商的技術服務規格等條件,設置“知名”“一線”“暫定”“指定”“備選”等表述的; (2)要求供應商提供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3)售后服務要求與采購項目無關或超出服務范圍的,售后服務要求明顯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對象; (4)要求提供特定檢測機構(國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的檢測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11條、第20條、2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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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違規要求提供樣品 | (1)憑書面方式能準確描述采購需求的,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 (2)不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就可以確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的,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 (3)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但未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樣品制作的標準和要求,是否需要隨樣品提交相關檢測報告、樣品的評審方法以及評審標準; (4)接受與樣品無關的東西; (5)采購活動結束后,對于未中標、成交供應商提供的樣品,未及時退還或者未經同意自行處理; (6)對中標人提供的樣品,未按招標文件規定進行保管、封存,并作為履約驗收的參考。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2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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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按規定設置實質性條款 | (1)將國務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國家行政機關非強制的資質、資格、認證、目錄等,作為實質性要求; (2)對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在采購文件中未規定或未以醒目方式標明; (3)未載明采購標的驗收標準; (4)未載明支持預付款或預付款比例不足30%; (5)未載明資金支付的方式、時間和條件。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11條、17條、20條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號) 《2021年眉山市創建一流營商環境工作方案》“工作措施”第181項 《眉山市財政局關于嚴格政府采購執行有關事項的通知》(眉財采〔2021〕11號)第2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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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非單一產品采購未按規定設置、載明核心產品 | 未根據項目技術構成、產品價格比重等因素合理確定核心產品,或者確定了核心產品但未在采購文件中載明。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3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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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未依法分包 | 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未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分包的具體內容、金額(比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48條 《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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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采購文件未寫明邀請服務對象參與驗收 | 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采購文件未寫明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未寫明驗收結果應向社會公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4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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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審因素、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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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依法設定評審因素 | (1)將資格條件作為評審因素; (2)將供應商的注冊地、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年限等規模條件設定為評審因素; (3)將未在采購需求中列明的技術參數、產品功能、商務條件作為評審因素; (4)將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供應商業績、資信、榮譽等作為評審因素; (5)政務信息系統項目,評分辦法未采用綜合評分法(單一來源除外); (6)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評審因素; (7)以特定或者指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作為評審因素; (8)將特定金額的合同業績作為評審因素; (9)將與采購貨物服務質量無關的技術指標或服務要求設定為評審因素; (10)將國務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國家行政機關非強制的資質、資格、認證、目錄等設定為評審因素。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20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17條、第55條 《政務信息系統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7〕10號)第9條 《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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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未依法設定評審分值 | (1)評審因素分值明顯與評審因素權重不匹配; (2)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標有區間規定,評審因素未量化到相應區間,或者雖量化到相應區間,但未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 (3)評審因素未量化,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指標相對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20條、第34條、第68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5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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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未依法設定價格分 | (1)設定最低限價(國家或地方有強制最低價格標準的除外); (2)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未采用低價優先法,設定去掉最后報價中的最高報價或最低報價; (3)招標采購項目中采用綜合評分法,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權重)低于3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權重)低于10%的(執行統一價格標準或固定價格的項目除外); (4)競爭性磋商采購項目中,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權值)低于30%或超過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權值)低于10%或超過30%; (5)政務信息系統采購項目中,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比重未設置為3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比重未設置為10%(單一來源除外)。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12條、第55條 《財政部關于印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4號)第24條 《政務信息系統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7〕210號)第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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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開、評、定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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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按規定組織開標 | (1)評標委員會成員參加開標活動; (2)開標不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進行; (3)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40條、第33條、第3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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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未按規定進行資格審查 | 公開招標采購項目開標結束后,未依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4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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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未按規定錄音錄像 | (1)未按規定對開標、評審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2)錄音錄像不清晰、不可辨。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39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第1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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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未按規定組織評審 | (1)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未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 (2)未核實評審委員會(小組)成員身份、告知回避要求; (3)代理機構人員參加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 (4)采購人代表擔任評審組長; (5)除參與評審的采購人代表外,采購人的其他人員進入評審現場的; (6)向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說明; (7)在招標、詢價采購過程中與投標、響應供應商協商談判; (8)未實行獨立評審(尤其是樣品評審); (9)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7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68條、42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66條、45條、48條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51條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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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非法改變評審結果 | (1)違規組織重新評審或評審復議等,修改評審結果; (2)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44條、第68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64條、第67條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21條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32條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第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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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未依法處理利益關系 | (1)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未回避; (2)索要或者接受供應商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3)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包括但不限于采購單位的采購人代表、監督人員、其他參與人員)獲取評審勞務報酬; (4)未按規定收取和公示采購代理費用; (5)要求供應商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1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9條、第11條、第70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6條 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8〕2號)第15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第2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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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違反優化營商環境規定 | (1)違規收取保證金的(包括投標(響應)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等); (2)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備案、監管、處罰、收費等事項; (3)對于供應商法人代表已經出具委托書的,要求供應商法人代表親自領購采購文件或者到場參加開標、談判等; (4)對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通過互聯網或者相關信息系統查詢的信息,要求供應商提供證照原件備查; (5)采用電子化采購的項目,除必要的原件核對外,對于供應商能夠在線提供的材料,要求供應商同時提供紙質材料; (6)對于供應商依法按照規定提交各類聲明函、承諾函的,要求其再提供原件復印件或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7)無法律法規依據,要求供應商提供原件核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48條 《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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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違規泄露信息 | (1)開標前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 (2)在評審結果公告前泄露評審專家名單或評審專家個人情況; (3)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以及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78條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51條 《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6〕198號)第2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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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未按規定確認采購結果并發出結果公告和通知書 | (1)采購代理機構超過2個工作日送達評審報告; (2)采購人在收到評審報告后超過5個工作日確定采購結果; (3)采購結果確認后超過2個工作日發布結果公告并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 (4)結果公告與中標(成交)通知書未同時發出; (5)未向未中標(成交)供應商書面發出結果通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43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68條、第69條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18條、第36條、第49條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28條、第29條 《眉山市財政局關于嚴格政府采購執行有關事項的通知》(眉財采〔2021〕11號)第2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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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未依法公開項目信息 | (1)未依法依規在四川省財政廳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信息; (2)未依法及時、有效、完整發布或者提供采購項目信息,妨礙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1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8條 《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規范(2020年版)>的通知》(財辦庫〔2020〕50號) 《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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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擅自終止招標活動 | (1)非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擅自終止招標活動; (2)收到暫停采購活動通知后未立即中止采購活動,或在法定的暫停期限結束前或者財政部門發出恢復采購活動通知前,自行恢復采購活動。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29條、第78條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2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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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質疑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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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未依法依規處理供應商質疑、投訴 | (1)拒收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提出的質疑函; (2)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未作出書面答復; (3)質疑答復涉及商業秘密; (4)不配合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宜; (5)質疑答復后,未在5個工作日內在四川政府采購網公開質疑答復; (6)在收到投訴答復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門說明并提交相關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51條、第5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52條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13條、第15條、22條、第36條 《四川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監管和執行的若干意見 》川財采[2013]66號第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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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同簽訂及履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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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未及時簽訂合同 | 未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46條 《眉山市財政局關于嚴格政府采購執行有關事項的通知》(眉財采〔2021〕11號)第2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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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合同內容不完整 | (1)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2)向中標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3)未在采購合同中約定資金支付的方式、時間和條件; (4)將采購文件和合同中未規定的義務作為向供應商付款的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67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71條 《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眉山市財政局關于嚴格政府采購執行有關事項的通知》(眉財采〔2021〕11號)第2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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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未及時公開、備案政府采購合同 | (1)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未公告政府采購合同; (2)公告的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3)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未備案政府采購合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4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50條 《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第8條 《眉山市財政局關于嚴格政府采購執行有關事項的通知》(眉財采〔2021〕11號)第2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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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未依法履行合同或組織驗收 | (1)合同履行完成后,再追加采購的;追加采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與原合同標的不一致的;追加采購金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10%的; (2)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3)未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實質性驗收; (4)采購者和使用者分離的采購項目,未邀請實際使用者參與驗收; (5)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未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未在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 (6)中標(成交)金額1000萬元以上或者復雜的大型政府采購項目,除不屬于檢測范圍的,未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技術檢測機構參與驗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49條、第5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45條、第67條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號)第3部分 | 僅適用采購人 |
39 | 未及時支付資金 | (1)對于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采購人在收到發票后15日內未將資金支付到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 (2)以機構變動、人員更替、政策調整等為由延遲付款; (3)采購人原因未按時支付采購資金的,未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資金占用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51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75條 《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眉山市財政局關于嚴格政府采購執行有關事項的通知》(眉財采〔2021〕11號)第28條 | 僅適用采購人 |
40 | 未妥善保存采購文件 | (1)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 (2)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 (3)保存采購文件期限不足十五年; (4)未將采購活動記錄和錄音錄像資料作為采購文件保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42條、第76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76條、第78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第1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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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主體:評審專家 | ||||
1 | 入庫環節禁止行為 | (1)提供虛假申請材料進入評審專家庫; (2)省內多地申請進入評審專家庫。 | 《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6〕198號)第29條 《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川財采〔2017〕62號)第6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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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評審前禁止行為 | (1)無故遲到或缺席已答應參加的評審活動; (2)未將通訊工具交由采購人或代理機構統一保管; (3)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 (4)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5)確定參與評標至評標結束前私自接觸供應商; (6)采購進口產品項目中參加論證的專家作為該項目的評審專家; (7)要求先給付報酬再進行評審; (8)冒名頂替參與評審 (9)拒絕監督人員身份核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75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62條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55條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 《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07〕119號)第13條 《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川財采〔2017〕62號)第63條、第6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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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評審過程中禁止行為 | (1)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2)明顯故意拖延評審時間; (3)除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情形外,要求投標人進行澄清、說明或補正; (4)接受投標人提出的與投標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說明; (5)違反評標紀律發表傾向性意見或者征詢、接受采購人的傾向性意見; (6)對需要專業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商評分; (7)在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審程序正常進行; (8)拒絕在評審報告上簽字,或者有異議不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原因; (9)未要求報價明顯偏低,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履約的供應商提供合理說明; (10)評審現場未對評分、供應商報價等重要數據履行核對義務,造成分值匯總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評分畸高或畸低等; (11)評審過程中發現供應商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不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12)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未及時向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 (13)評審尺度寬嚴不一,對不同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評審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41條、第75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51條、第60條、第62條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55條 《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6〕198號)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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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評審結束后禁止行為 | (1)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評審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2)記錄、復制或者帶走任何評標資料; (3)索取高于規定的勞務報酬或者因勞務報酬低拒絕簽署評審報告; (4)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原評標委員會成員參加重新組建的評標委員會; (5)拒不履行配合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 (6)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40條、第52條、第75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62條、67條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55條 《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6〕198號)第2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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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禁止行為 | (1)未按規定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政府采購業務培訓、考試; (2)參與以操控評審為目的得自媒體群或其他群; (3)搜集其他評審專家信息或與其他評審專家串聯以實現非法目的; (4)抄襲其他評審委員會成員的評審意見; (5)參與需求論證、書面推薦供應商、履約驗收、軍隊采購評審等過程中不依法依規履職; (6)不按規定記錄或者反饋采購人或代理機構職責履行情況; (7)檢驗復審合格后,不按時辦理《證書》續聘蓋章; (8)檢驗復審不合格,拒不交回《證書》并繼續從事論證、評審等與政府采購相關工作。 | 《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川財采〔2017〕62號)第13條、第27條、第63條、第6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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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主體:供應商 | ||||
1 | 存在關聯關系 | (1)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2)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1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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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轉包、未按規定分包 | (1)未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2)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和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的,未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分包承擔主體; (3)分包承擔的主體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再次分包; (4)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48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3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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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公平競爭 | (1)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競爭性磋商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 (2)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 (3)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 (4)在招標、詢價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7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7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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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惡意串通 | (1)直接或者間接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并修改其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2)按照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3)與其他供應商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4)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5)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 (6)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 (7)供應商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8)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9)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10)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或者聯系人員為同一人; (11)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12)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74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3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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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依法依規簽訂合同 | (1)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2)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成交; (3)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者與采購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4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72條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54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70條、第7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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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依法依規履行合同 | (1)拒絕履行合同義務; (2)提供假冒偽劣產品; (3)未按合同規定履行合同義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4)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5)拒絕簽訂合同的供應商參加對該項目重新開展的政府采購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48條、第5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72條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54條、第22條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3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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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監督檢查和行政裁決中提供虛假材料、惡意投訴 | (1)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2)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 (3)在全國范圍12個月內三次以上質疑、投訴查無實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7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73條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3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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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禁止行為 | 投訴事項(基于質疑答復內容提出的投訴除外)超出已質疑事項的范圍。 |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2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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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負面清單》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廢止或修改后,相應內容將予以調整;
2.未列入本《負面清單》的內容,依然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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