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定濕熱試驗機的制造和確認應按照GB/T 2424.5和T 2424.7的規定進行。高溫和低溫試驗導則見GB/T 2424.1,總則見GB/T 2421,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認為試驗樣品是散熱的;當溫度達到穩定時(見GB/T2421中相應內容),在自由空氣的條件下(例如,低氣流速度循環)測量的試驗樣品表面熱點的溫度超過試驗樣品周圍空氣溫度5K以上。當相關規范要求進行貯存或運輸試驗,或未在試驗期間施加負載,高溫試驗Bb是適用的。
在測量和試驗的標準環境條件(GB/T 2421),以及氣流速度<0.2m/s,按照待試驗的高溫條件下的規定給試驗樣品通電或電氣負載。
當試驗樣品的溫度達到穩定,應使用合適的監測裝置試驗樣品或其周圍若干個有代表性的位置的溫度。之后,每一個位置的溫升應予以記錄。
開啟恒定濕熱試驗機的通風裝置使空氣循環,當溫度達到穩定時,重新測量上述位置處的溫度,如果此次測得的溫度與上次無空氣流動時測得的溫度相差超過5k(或相關規范規定的其他值),應在檢查報告中記錄這些溫度值,并且認為恒定濕熱試驗機具有高氣流速度循環。然后給試驗樣品斷電,并去掉任何負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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