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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編制了江蘇省地方環境保護標準《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現征求有關單位意見。
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餐飲業的定義并結合《江蘇省食品經營許可(餐飲服務類)審查細則(試行)》的定義,將餐飲業定義為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包括正餐服務、快餐服務、飲料及冷飲服務、餐飲配送及外賣送餐服務以及其他餐飲業等。
近年來隨著經濟及城鎮化的快速發展,江蘇省餐飲業也得到了蓬勃發展。2018年,江蘇省餐飲業(含住宿業)實現零售總額3428.96億元,同比增長9.65%,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10.32%,高出上年0.47個百分點。江蘇全省餐飲消費對社會消費品增長貢獻率達20.22%。
餐飲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是食材、食用油和調料在烹飪、加工過程中排放出來的油脂、有機質及其加熱分解或裂解產物組成的氣、固、液三相混合物。餐飲業大氣污染物對大氣復合型污染的貢獻是多方面的,首先餐飲業排放的油煙主要為細顆粒物,PM2.5 質量濃度約占 PM10 的 80%以上,PM1.0 質量濃度約占 PM2.5的 50%~85%,直接對 PM2.5 濃度產生貢獻;其次烹飪會產生多種揮發性有機物,其中烯烴類、芳香烴和烷烴類等組分可與大氣中的氮氧化物發生反應,增強大氣氧化性,對臭氧和二次顆粒物的形成產生貢獻。
為加強對飲食業排放油煙的控制,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出臺《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飲食業油煙凈化設備技術方法及檢測技術規范(試行)》(HJ/T62-2001)。標準和規范分別對餐飲污染源排放的油煙濃度和所采用油煙凈化設備的技術要求進行了規定。標準實施對餐飲油煙污染預防和排放控制方面發揮了良好作用,促成并推進了油煙凈化產業的發展。隨著江蘇省餐飲業的迅猛發展,行業規模不斷擴大,標準已不能滿足我省餐飲業污染控制需求。山東、上海、天津、北京、河南、重慶、深圳等省市相繼發布了餐飲行業地標,江蘇省亟需開展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研究,制定相應的排放限值和針對性強的管控措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保障人體健康,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促進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是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水、噪聲、固廢及惡臭適用相應的國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本文件頒布實施后,國家或地方出臺相應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涉及本文件未做規定的項目或排放控制要求嚴于本文件時,執行國家或地方相應標準要求。
本文件規定了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監測、達標判定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引用的文件包括: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 37822-2019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 554 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 1077 固定污染源廢氣 油煙和油霧的測定 紅外分光度法。
本標準結構設置包括封面、目次、前言、引言、標準名稱、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達標判定、實施與監督等。從排放限值、控制要求、臺賬、記錄要求等方面建立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指標體系。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餐飲服務單位應安裝凈化設備,禁止無組織排放,并按 HJ 554 規范設置集氣罩、排風管道和排風機。
2.凈化設備應與排風機聯動,同步運行。凈化設備額定風量不應小于設計排放風量(設計排放風量=基準灶頭數×基準風量)。已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應與排風機同步運行。
3.凈化設備和集排氣系統清洗、維護及更換濾料頻率應按其使用說明的要求執行,沒有具體要求的應每3個月清洗、維護及更換濾料1次,確保大氣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4.排氣筒出口朝向應避開易受影響的建筑物,并按照 HJ 554 的規定設置排氣筒高度和位置,凈化設備出口段排風管道的長度不少于4.5倍直徑(或當量直徑)。
記錄要求:
1.凈化設備安裝或更換時,應在設備易見位置粘貼標志,顯示設備技術類型、額定風量以及提供安裝或更換服務的單位名稱、聯系信息和日期。
2.餐飲服務單位應記錄故障檢修、清洗維護或更換濾料等情況,臺賬記錄表見附錄 B。臺賬記錄應至少保留三年備查。
達標判定:
1.對于餐飲服務單位排放的油煙監測結果應取 3 次樣品的平均濃度。3 次樣品分析結果之間,其中任何一個數據小于最大值的 1/4,則該數據為無效值,不能參與平均濃度計算。數據按規范取舍后,至少有 2 個數據參與平均濃度計算。若數據不足 2 個,則需要重新采樣。按照監測要求測得的任意連續 3 次樣品的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文件規定的,判定為超標。
2. 對于餐飲服務單位排放的非甲烷總烴監測結果應取 3 次樣品的平均濃度,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文件規定的,判定為超標。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餐飲服務單位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餐飲服務單位的環境保護設施設計及經營期間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居民家庭餐飲活動產生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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