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保護臭氧層和生態環境,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履行《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和《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規定的義務,《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于2010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當前履約新形勢,為持續做好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的淘汰和削減管理工作,生態環境部組織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形成《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征集截止時間2020年6月22日,反饋郵箱 zsc@mee.gov.cn。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10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是我國第一部將環境公約轉化國內法規的條例,為我國履行《議定書》、實現ODS淘汰及管控目標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和工作依據。《條例》為國家提供了一個全面有效管理ODS的框架和體系,十年來,相關部門依據《條例》卓有成效地開展了對ODS生產、流通、使用和進出口的管理,推動實施了
維修、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等工作,并通過印發根據《條例》授權的規范性文件,對原料、豁免等特殊用途的生產和使用實施了管控。橫向層面,有關部委間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協調機制,形成齊抓共管、良性互動的局面;縱向層面,履約和ODS管理延伸至省、市、縣三級,地方監管能力逐步建立,并得到相關行業協會、企業的積極參與和大力支持。
近年來,隨著公約新進展和國內履約實踐,對《條例》修訂提出了現實要求。從層面看,《基加利修正案》已于2019年1月1日起在生效,該修正案將18種氫氟碳化物(HFCs)列入管控范圍,因此應該考慮將其納入《條例》中。從國內履約實踐看,需將實施十年來積累的成熟管理經驗納入《條例》中,以豐富和完善ODS管理框架體系。同時,在管理實踐中發現,《條例》對已淘汰物質和原料用途管控要求不夠明確,管理體系不夠完善,個別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不相適應,個別罰則操作性不強,因此需要對相關規定進行完善。
根據當前形勢和履約任務的需要,生態環境部于2019年啟動《條例》修訂,多次召開座談會,聽取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地方和專家意見,有關意見和建議已充分吸收采納。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共六章50條,其中修改37條,新增13條,刪除4條。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增列氫氟碳化物,修改《條例》名稱
根據《基加利修正案》履約要求,將HFCs納入管控范圍。為此,將《條例》名稱由《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更名為《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管理條例》,并在立法目的中增加“應對氣候變化”的內容。
(二)建立準確定義和用途分類,實現精準管理
建立更加精準的定義和用途分類,為實現精準管理奠定概念基礎。一是將“生產”定義為“制造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的活動,包括由于工藝原因必然產生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副產品或者聯產品的活動”,即明確聯產和副產均屬于生產行為。二是將“使用”定義為“利用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及其混合物進行的生產經營等活動,不包括使用含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的產品的活動”,即將混合物也納入監管范圍。三是將用途分為受控用途和原料用途,其中受控用途也包括總量控制的和無總量控制的豁免受控用途,即根據不同的用途實施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三)完善管理體系,突出源頭管控
一是加強源頭管控,進一步明確配額許可證制度涵蓋目前所有受控用途、原料用途和副產的生產類型,其中對副產的活動還提出了自動監控、資源化利用或無害化處置的管理要求。二是對除有總量控制的豁免用途以外的使用類型,統一采用備案制,充分發揮有限總量的使用效率,增強市場活力。三是明確禁止銷售環節原料用途流入受控用途,建立一個原料用途生產、銷售和使用的閉環。四是明確備案的主體、時間、內容,使備案管理更加規范。五是將已淘汰物質的管理覆蓋生產、使用、銷售等環節,并通過法律責任的規定確保管理的落實。六是將交易限制的相關規定延伸至維修、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環節,彌補了監管的薄弱環節。
(四)銜接現行法律法規,豐富監管措施手段
一是將相關單位的違法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社會公布。二是刪除了配額許可的申請條件,申請流程也簡化為提交配額許可證申請表。三是對被責令進行無害化處置的單位拒不履行的,賦予監管部門組織代為處置的手段。四是刪除原條例中有關沒收ODS和HFCs及其原料和產品的內容。
(五)強化法律責任,確保有違必罰、罰必有依
一是梳理、細化和明確市場主體和監管者的義務和職責,并在法律責任部分設置與之相呼應的違法行為和處罰條款,確保義責清晰、有違必罰、罰必有依。二是將“吊銷許可證”的處罰方式調整為“核減直至取消配額”,使規定更加科學合理。三是將法律責任中的三倍罰款調整為上下限的罰款方式,加大對嚴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六)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保障可持續削減淘汰
一是將ODS和HFCs檢測、監測技術和方法的研發應用及其回收、循環利用和資源轉化納入國家鼓勵和支持的范圍。二是明確將限制和禁止的生產和使用 ODS 和 HFCs 的工藝、設備及其產品納入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三是增設監測與評估、公眾參與的相關條款。
更多詳情請見附件。
所有評論僅代表網友意見,與本站立場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