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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行業標準】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要求,進一步規范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推動水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技術指南 監測》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污水的排放強度不斷加大,大量的污水排入河流、湖泊和海洋中,造成了水體污染,嚴重影響著我國的用水安全、公眾健康、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入河入海排污口是污染物進入河流和海洋的最后關口,是環境水體最重要的污染來源之一,并且由于其與人類活動關系最為密切、可控性相對較強,一直以來都是世界各國環境污染治理的重點控制對象。近年來,我國開展了一系列入河入海排污口的綜合整治工作,但從實際情況看,部分地區依然存在現狀情況不明、監管權責不清、設置布局不合理、監測能力和監管手段不足等問題,“不愿管、不敢管、管不了”的思想較為嚴重,大量違法違規及超標排污的入河入海排污口,對局部水生態環境質量造成了嚴重威脅。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的監測、開展水環境整治,是提升水生態環境質量的“當頭炮”“牛鼻子”。同時入河入海排污口的監測工作也是水環境監測體系的重要工作內容之一,核心目標是提供排污狀況及變化趨勢的數據,為評價當前主要環境問題、改善水環境質量提供依據。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明確入河入海排污口自行監測、執法監測、監督監測及其他監測等技術要求,指導開展監測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監測對象確定、監測點位、監測指標、監測頻次、樣品采集和分析測試、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信息記錄和報告、監測管理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中入河入海排污口的自行監測、執法監測、監督監測、溯源監測、調查監測等活動。
監測對象確定:
1.自行監測
開展自行監測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為地方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排污許可證、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決定書、入海排污口備案文件等依法明確開展自行監測的入河入海排污口。
2.執法監測
開展執法監測范圍為工礦企業、工業及各類園區
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及其他核發排污許可證的入河入海排污口,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確定監測對象。
3.監督監測
開展監督監測的范圍為各類入河入海排污口,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年度工作計劃中確定監督監測的范圍和數量,也可以參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確定監測對象。
4.其他監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為了特定管理需求,組織開展的其他監測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溯源監測、調查監測等。開展其他監測的范圍和監測對象根據具體管理需求確定。
執法監測:
1.監測點位設置在責任主體入河入海排污口監測采樣點處。
2.監測指標可根據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決定書或入海排污口同意備案文件中規定的主要污染物種類,責任主體所執行的排放標準、原輔用料、生產工藝、中間及最終產品、水處理工藝,以及水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和管理要求等綜合確定,每次執法監測的監測指標可不同。重點關注以下指標:
a)表1中的污染物指標。
b)《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中的污染物指標。
c)入河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歷史穩定達標狀況較差的污染物指標。
d)所在流域(海域)水生態環境質量超標或較差的污染物指標。
e)未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或自行監測存在異常的污染物指標。
f)能夠較好識別污水具體來源的特征污染物指標。
g)其他生態環境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開展監測的污染物指標。
3.監測頻次可根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對各入河入海排污口不同監測指標的執法需求確定。以下情況應適當加大監測頻次:
a)水生態環境質量較差的流域(海域)。
b)排向敏感水體的入河入海排污口。
c)規模以上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和設置論證工作等級1~2級的入海排污口。
d)排放狀況波動大的、責任主體歷史穩定達標狀況較差的污染物指標。
監督監測:
1.監測點位應設置在責任主體入河入海排污口監測采樣點處。
2.監測指標參照 5.2.2 確定。
3.監測頻次可根據監督管理或監督檢查需求確定。以下情況應適當加大監測頻次:
a)水生態環境質量較差的流域(海域)。
b)排向敏感水體的入河入海排污口。
c)規模以上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工作等級1~2級的入海排污口和大中型灌區排口。
d)排放狀況波動大的污染物指標。
e)入河入海排污口有關管理工作落實不力的地方。
信息記錄和報告:
1.信息記錄。自行監測信息記錄參照 HJ 819 中 7.1.1 和 7.1.2 執行。執法監測、監督監測信息記錄按照 HJ 91.1 執行。其他監測信息記錄參照 HJ 91.1 執行。
2.信息報告。鼓勵責任主體編寫自行監測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可包括各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實際開展監測的次數、超標情況、濃度水平等,如有未開展監測指標則說明原因,為實現達標排放或降低環境影響所采取的措施。在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已體現入河入海排污口自行監測結果的,可不單獨編制自行監測年度報告。執法監測、監督監測信息報告可在執法監管相關報告中體現。其他監測根據監測目的和需求確定信息報告的形式。
3.應急報告。自行監測結果出現超標或其他異常情況的,入河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應加密監測,并檢查超標或異常原因。短期內無法實現正常排放的,應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事故分析報告,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采取減輕或防止污染的措施,以及今后的預防及改進措施等;若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其他設施或其他單位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4.信息公開。責任單位應通過標識牌、顯示屏、網絡媒體等渠道主動向社會公開自行監測信息。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在依法公開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信息中公開執法監測、監督監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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