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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標準規(guī)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中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便攜式催化氧化-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

  【儀表網(wǎng) 行業(yè)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規(guī)范生態(tài)環(huán)境監(jiān)測工作,生態(tài)環(huán)境部組織編制了《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催化氧化-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國家生態(tài)環(huán)境標準征求意見稿,現(xiàn)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郵箱zhiguanchu@mee.gov.cn,截止時間2023年6月16日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tài)環(huán)境污染,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質量,規(guī)范固定污染源廢氣中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便攜式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guī)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中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便攜式催化氧化-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本標準適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中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本標準規(guī)定總烴的檢出限為0.3mg/m3(以甲烷計),測定下限為1.2mg/m3(以甲烷計);甲烷的檢出限為0.4mg/m3(以甲烷計),測定下限為1.6mg/m3(以甲烷計);非甲烷總烴的檢出限為0.3mg/m3(以碳計),測定下限為1.2mg/m3(以碳計)。
 
  方法原理:
 
  連續(xù)抽取樣品導入儀器,同時或交替通過總烴檢測單元和甲烷檢測單元(甲烷檢測單元通過催化劑將除甲烷以外的其他有機化合物全部氧化為二氧化碳和水)分別測得總烴和甲烷的含量,兩者之差即為非甲烷總烴的含量。
 
  干擾和消除:
 
  1.廢氣中的顆粒物易堵塞管路或污染儀器,可通過安裝符合 HJ 1012 要求的過濾器,消除或減少影響。
 
  2.廢氣中水分會造成部分揮發(fā)性有機物的溶解損失,可通過全程高溫伴熱采樣并直接測試的方式消除影響。
 
  3.氧氣對樣品測定有干擾,可通過扣減除烴空氣的背景值、控制低進樣流量等方式消除影響。
 
  試劑和材料:
 
  1.測定標準氣體:市售甲烷有證標準物質,平衡氣為除烴空氣,相對擴展不確定度≤2%(k=2),根據(jù)樣品測定的需要選擇和確定標準值。
 
  2.驗證標準氣體:市售丙烷氣體有證標準物質,平衡氣為除烴空氣,相對擴展不確定度≤2%(k=2),根據(jù) HJ 1012 中 II 型儀器轉化效率的檢測方法選擇和確定標準值。
 
  3.零點氣:除烴空氣,總烴含量≤0.40 mg/m3(以甲烷計);采用定量環(huán)進樣時可同時用作載氣。
 
  4.燃燒氣:氫氣,純度≥99.99%,應以安全形式存儲,保證運輸和現(xiàn)場使用安全;也可用儀器內(nèi)置發(fā)生器產(chǎn)生氫氣或其他潔凈氣體。
 
  5.助燃氣:高純空氣(純度≥99.999%)或通過凈化、干燥和除烴的潔凈環(huán)境空氣;也可用儀器內(nèi)置發(fā)生器產(chǎn)生氧氣。
 
  6.氣袋:用于氣袋法校準儀器,材質應符合 HJ 732 中的要求。
 
  儀器和設備:
 
  1.便攜式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測定儀
 
  儀器的結構組成、技術要求、性能指標應符合 HJ 1012 中 II 型儀器的要求;采樣泵應具備克服至少-10 kPa 的抽氣能力,進樣流量能顯示和自動記錄;采樣管和伴熱管加熱溫度可設、可調(diào),且能顯示和自動記錄。
 
  2.廢氣中水分含量的測定裝置
 
  用于廢氣中水分含量的測定,應滿足 GB/T 16157 或 HJ 836 的要求。
 
  注意事項:
 
  1.儀器應在其規(guī)定的環(huán)境溫度、環(huán)境濕度、環(huán)境防爆要求等條件下工作。
 
  2.監(jiān)測前,應檢查采氣管路,并清潔顆粒物過濾裝置,必要時更換濾料。
 
  3.煙道負壓過大時,容易導致儀器無法正常采集煙氣,影響測試結果準確性,應選擇抗負壓能力大于煙道負壓的儀器或采樣泵消除影響。
 
  4.監(jiān)測過程中,樣品進樣流量波動幅度應在±10%以內(nèi),采樣管和伴熱管的加熱、伴熱功能應正常運行,控制在 120 ℃±5 ℃范圍內(nèi)。
 
  5.樣品測定期間,同時測定并記錄廢氣中水分含量。
 
  6.監(jiān)測人員應做好現(xiàn)場安全防護。
 
  更多詳情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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