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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廳《2022年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組織編制的《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已完成,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要求,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燃煤電廠是PM2.5、SO2、NOx重點排放源。2018年,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發改委、工信廳聯合印發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燃煤自備火電機組超低排放改造計劃方案》(寧環大氣發〔2018〕134號),要求全區燃煤電廠(包括自備電廠)進行超低排放改造。目前全區燃煤電廠已全部完成改造任務。
由于燃煤電廠執行的現行標準 GB 13223-2011《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過于寬松,不能滿足當前自治區環境管理需求。為落實《自治區推動高質量發展標準體系建設方案》,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發揮生態環境標準對執法監督、環境質量改善及污染物減排的支撐作用,構建完善自治區環境標準體系,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廳下達了《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標準制定計劃。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參考GB/T 14669 空氣質量 氨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等規程內容編制。
本文件規定了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現有燃煤電廠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煤發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也適用于單臺出力65t/h以上非發電燃煤鍋爐。本文件不適用于層燃爐、拋煤機爐,以及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
污染物監測一般要求:
1.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和 HJ 819、HJ 820 等規定,建立企業自行監測制度,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污染物自行監測數據。
2.鍋爐排氣筒應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當地監控中心聯網。企業應按照 HJ 75 的要求安裝、調試、驗收、運行及管理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企業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的,應及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進行檢查、修復;具體報告形式可按照生態環境部門制訂的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及有關標準規范,對非正常工況時段以及自動監測異常時段及時、如實標記。
3.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4.大氣污染物監測應在規定的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處理設施后監測。根據企業使用的原料、生產工藝過程等,確定需要監測的污染物項目。
監測采樣與分析方法:
1.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應按照 GB/T 16157、HJ/T 397、HJ 75 的規定執行。
2.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應按照 HJ/T 55 的規定執行。
3.大氣污染物的分析測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文件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文件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實施與監督:
1.本文件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2.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燃煤電廠和新建單臺出力 65 t/h 以上的非發電燃煤鍋爐,執行本文件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自2024年1月1日起,現有燃煤電廠執行本文件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自2026年1月1日起,現有單臺出力65t/h 以上的非發電燃煤鍋爐,執行本文件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采用手工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大氣污染物任意1h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文件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5.采用在線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以及《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火電、水泥和造紙行業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試行)》《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如有更新,參照最新版本執行)、HJ 953 等要求測量、標記為有效的自動監測數據,計算得到的大氣污染物小時濃度均值超過本文件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6.本文件實施后,國家新發布的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嚴于本文件的,應執行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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