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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文件】為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國務院開展了清理行政法規和規章中不合理罰款規定工作。經清理,決定取消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29個罰款事項,調整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24個罰款事項。
取消和調整罰款事項中,兩項與計量器具有關。按照決定,取消對未經許可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等行為的罰款。原設定依據是《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四條第(二)、(三)項,取消后替代監管措施:與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對眼鏡制配者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行為的罰款,市場監管部門下調罰款數額。按照原設定依據《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超過檢定周期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2000 元以下罰款;使用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定期檢定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另外,其他市場監管領域的罰款也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調整。比如,取消對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規定定期提交報告,逾期未改正行為的罰款,市場監管部門將強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進行事中事后監管,督促相關主體及時改正。
對產品未經認證或者認證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認證標志出廠銷售行為中輕微行為的罰款;對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未經認證的產品行為中輕微行為的罰款;市場監管部門將下調罰款數額。對違反《產品質量監督試行辦法》有關規定行為的罰款,市場監管部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進行監管,避免重復罰款。
罰款事項取消后,確需制定替代監管措施的,有關部門要依法認真研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創新和完善監管方法,規范監管程序,提高監管的科學性和精準性,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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