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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文件】由全國能源資源計量技術委員會水效標識計量分技術委員會組織編寫的《用水產品水效標識計量專項監督檢查工作規范總則》征求意見稿已完成,現公開征求意見。
水是生命之源,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也是經濟發展的重要資源。用水產品作為節水技術的物質載體,是節水管理的重要環節,很多國家制定了節水產品的備案或認證制度,以推廣節水產品的應用。我國人多水少、水資源時空不均,水資源短缺、水污染和水生態惡化問題嚴重,高效合理利用水資源、提高節水器具能效水效,引導節水技術進步,促進產業的市場競爭力,已成為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
近年來,面對日益嚴峻的水資源形勢,世界各國相繼出臺了嚴格的節水管理制度,以保證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國家發改委、水利部、原質檢總局聯合發布的《水效標識管理辦法》于2018年3月1日正式施行,自《水效標識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凡納入水效標識實施規則目錄的用水產品,需在產品出廠前或進口前粘貼水效標識,目前坐便器、智能坐便器、洗碗機和凈水器產品列入目錄。國家發改委、水利部于2019年4月15日印發并實施《國家節水行動方案》,方案是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大力推動全社會節水,全面提升水資源利用效率,形成節水型生產生活方式,保障國家水安全,促進高質量發展。我國相繼批準發布GB25502-2017《坐便器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級》、GB 38448-2019《智能坐便器能效水效限定值及等級》等7項用水產品強制性國家
標準。2020年9月29日,國家發改委、水利部和市場監管總局三部委聯合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水效標識的產品目錄(第二批)及相關實施規則的通知(發改環資規〔2020〕1509號),《智能坐便器水效標識實施規則》、《坐便器水效標識實施規則》(修訂)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洗碗機水效標識實施規則》自2021年4月1日起實施。
為規范實行水效標識管理的用水產品水效標識計量專項監督檢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水效標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水效標識實施規則和水效國家標準的要求,擬制定水效標識監督檢查工作規范,旨為進一步加強用水產品水效標識監督管理,推進水效標識制度有效實施,促進用水器具產業高質量發展。綜上,制定用水產品水效標識計量專項檢查工作規范是十分必要的。
為規范用水產品水效標識專項監督檢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水效標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水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水效標識實施規則要求,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引用了下列文件:JJF 1059.1 《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JJF 1071 《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編寫規則》;水效國家強制性標準;水效標識實施細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規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規范。
本規范規定了用水產品水效標識計量專項監督檢查的抽樣、檢驗檢查和判定等活動的通用要求和程序。本規范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水效標識的產品目錄》內的用水產品水效標識國家專項監督檢查,地方市場監管部門組織的水效標識專項檢查可參考執行。
檢驗檢查要求:
承檢機構收到樣品后,應當對封樣狀況、樣品外觀及性狀等對檢驗有影響的內容進行檢查,并核對樣品與抽樣文書記錄、樣品與任務下達要求是否相符。
對不符合要求的,承檢機構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方式留證,并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對檢驗前需要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配合安裝、調試的樣品,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做好安裝調試等檢驗協助工作,承檢機構應當對安裝、調試過程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留證。安裝、調試結束后,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和承檢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
判定原則:
本次專項檢查合格判定以單臺樣品的檢測結果作出。“重要項目”結果判定以“合格”或“不合格”給出;“一般項目”結果判定以“符合”或“不符合”給出。所檢項目的“重要項目”全部符合判定要求的,最終結論判定為合格;“重要項目”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判定要求的,最終判定結論為不合格(“一般項目”不作為最終判定依據)。專項檢查的合格判定按照表1要求判定。
檢驗數據應給出測量不確定度,檢驗結果判定應考慮測量不確定度的影響。承檢機構測量技術能力(測量不確定度)應滿足要求。
若水效指標(水資源消耗量)的測量不確定度與標準規定的最大允許誤差的模之比不大于1/3時,合格判定時不考慮測量不確定度的影響;若水效指標(水資源消耗量)的測量不確定度與標準規定的最大允許誤差的模之比大于1/3或標準沒有規定最大允許誤差時,合格判定時采用寬限判據原則。
合格判據:
考慮測量不確定度U(k=2),實測值位于下述區間的判定為合格:a)下單側值要求的情況,實測值≥標注值(或標準中規定的最小值)-U;b)上單側值要求的情況,實測值≤標注值(或標準中規定的最大值)+U;雙側值要求的情況,標注值(或標準中規定的最小值)-U≤實測值≤標注值(或標準中規定的最大值)+U。
異議處理: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或者樣品標稱生產者對抽樣過程、樣品真實性、檢驗結論有異議時,應當自收到專項監督檢查結果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組織復檢:(一)異議申請人在異議期內未提出書面異議材料;(二)經異議申請人確認的現場檢驗結論;(三)其他不予復檢的情形。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檢,并以原監督抽查結果為最終結果:(一)異議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辦理復檢手續、確認和交接樣品、安裝和調試的;(二)因異議申請人原因,導致復檢樣品在運輸、安裝、調試過程中受損且無法進行復檢的;(三)復檢用樣品被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擅自拆封、替換、變賣、隱匿、損毀的;(四)其他終止復檢的情形。
承檢機構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好異議處理工作。對需要復檢并具備復檢條件的,由承檢機構或復檢機構按規定要求對原樣品或備用樣品進行復檢并出具報告。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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